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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烈山:善待上访者

日期:2004-09-02
  “善”是“善待”的前置条件,即只有对上访者心怀善意,同情他们的处境,理解他们的焦虑,诚恳地帮助他们寻求公道,才会尽可能满足他们的正当诉求,或为他们的奔走指点有效的路径。
  遗憾的是,不少接访人员和受访机关紧缺的就是这种善意。有些人将上访者视为无事生非的麻烦制造者、当地“形象”的玷污者乃至稳定大局的破坏者。这类新闻报道我们读过不少。最新的见于中新社《新闻周刊》今年第30期披露的《郑州“7•31”上访流血事件》:师家河村的村民们因不满于村支书兼村委主任刘国赵私卖大宗集体土地而逐层上访,在得到区政法委负责人、区信访局长等8人的联名承诺之后,等来的不是调查结果,而是数百名防暴警察深夜进村捉上访代表,并用催泪瓦斯和橡皮子弹对付众村民,造成数十人受伤。
  据该报道结尾说,北京已派调查组赴郑州,这起上访事件的具体细节和因果关系还有待权威的调查报告,当地有关部门为什么会如此对待上访村民我们不便妄加猜测。以一般的情形而论,不管是什么原因阻止上访,皆因主事者脚跟没有站在上访群众一边,设身处地为他们的权益着想。
  曾在7月24日的《中国青年报》上读到一位处长的官话,他说:“有些信访者反映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诉讼予以解决。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群众误以为遇事到信访部门投诉或反映,比到法院打官司‘好使’、‘管用’,这其实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这位处长认为,“遇事寻求法律渠道解决,比信访更加明智”。然而现实却是:有人可能像李昌平讲的那样,想打官司却请不起律师付不起诉讼费;法院可能像广西高院那样有内部规定对许多类诉状一概不受理;也可能遇到了沈阳、武汉、福州等地被法办的那样一些黑心法官;法院的判决可能打“白条”无法兑现……正因为有此诸多可能,才导致群众不找法院找信访,寄望于官长的批示拨云见青天。
  念及这么多令人伤心无奈的“可能”,我们怎么能不仅无动于衷,还忍心指责上访者的“纠缠”呢?何况,今天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怎么能用官贵民贱的老眼光和“有罪推定”的旧观念来看待上访群众呢?
  令人欣慰的是,与一些机关和官员鄙视、排拒上访者的态度相反,辽宁省盘锦市检察院最近出台了该院《方便人民群众控告申诉的若干规定》,公开承诺“对可能越级上访或者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群众集体上访案件,检察院要实行公开听证,邀请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等多方人士参加,要求在7日内移办,3个月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控告申诉人”;还规定老百姓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方式进行控告、申诉,也可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控申;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应当受理,并在7日内移送有主管权限的机关处理,同时将移送理由、部门和时间书面通知控申人。对于居住地偏远、行动不便、经济困难的申诉人,检察机关要主动上门实地回访,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向申诉者反馈……
  只有“情为民所系”,真心诚意站在人民群众一边,甘愿不辞劳苦地帮助他们维护合法的公民权利,才能这样善待上访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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