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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多少可以判死刑?

日期:2005-01-20
        随着反腐的不断深入,2004年有一大批腐败分子落网,被绳之以法的官员的级别和数量几乎都是建国以来最多的。但是,人们发现最终被判处死刑的贪官却为数不多,而且有的贪污不到几十万被判处死刑,有的贪污几百万也仅仅被判无期或者死缓。
        2004年,“安徽第一贪”尹西才采用截留销售收入、私设小金库以及贪污技术服务费等手段,单独、指使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近千万元,其中个人所得赃款500余万元;且尹西才在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和能够说明来源的部分外,尚有人民币1000余万余元、美元60余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最后,尹西才被判处“死缓”。 但“死缓不死”,而且最后可以减为有期,这个也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对以公众赋与的权力谋私者无不予以重判。我国《刑法》第383条也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看上去很简单的一个道理,十万元以上就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但是,我们知道我们国家死刑设立的对象是罪大恶极、非杀不可、没有可以改造余地的人。那么,究竟什么是贪污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呢?什么样的又是非杀不可的呢?似乎法律出了一个空子。当然,作为辩护人的律师,也经常援引某个重大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某某贪污百万才判个死缓,所以要求对自己的当事人也从轻发落。
       那么究竟贪多少或者是什么样的情形下高官贪污才会被判死刑呢?“安徽第一贪”尹西才都判不了死刑,那是不是预示着大多数贪污已可免于死刑?第一贪判不了死刑,第二贪、第三贪又该如何判决呢?这样的多米诺效应难免让人感觉法律有漏洞可钻。所以,我们建议在目前还没有废除死刑制度之前,有必要给死刑的界限给出明确的界定。
     当然,这个案件当中还折射出一个巨大漏洞,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按照《刑法》第395条的规定,对巨额财产不明的最高刑量也仅仅为五年。这个不分数额较低刑罚的设定,给犯罪分子以投机的思想,在贪污之前想办法把贪污款转化成不明来源巨额财产,这样即使不明财产数额再巨大,他也就不再害怕。因此,刑罚必须达到足以震慑其犯罪的目的,不能给其以任何空隙。让有犯罪意念的人失去犯罪的投机思想,产生伸手必被捉、被捉必严惩的畏惧心理,对于抑止犯罪将产生良好的正面作用。
   所以,在反腐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刑罚本身存在的问题,执法的统一问题等已经大于揪出几个倒霉的腐败分子。我们需要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从源头上抑制腐败,从根上摧毁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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