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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冤案的思考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5-04-03
       昨天,2005年的4月2日,被媒体称之为全国第二大冤案的佘祥林入狱11年之后在法警的搀扶下,走出了湖北省沙洋监狱的大门。随后,在临时法庭上,京山县人民法院法警宣读了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下达的[1998]京刑初字第046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下达的终审裁定,一起冤案就此摆在世人面前。 
       心中作痛之余,更多的是气愤!我们不知道佘祥林当初的政府做什么了?人的一生能有几个11年,如今的道歉有用吗?当初怎么就没有这个勇气?!百姓是淳朴和善良的,他们面对政府只有服从和相信。我们庆幸当初没有对其处以极刑,庆幸我们还有国家赔偿能够给他和家人以安慰。可是,真正值得我们庆幸的何止这些,如果当初他已经被执行死刑,我们还拿什么去庆幸呢?采取什么措施能够挽回错误呢?那样,我们无异于人民的罪人。
        有人说感谢湖北省高院,因为他们在二审期间,承受了来自外界的巨大压力,不为“民愤”所左右,把一审法院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判决撤销了,从而避免了无辜者佘祥林被冤杀。可是,我们回过头来不仅要责问,既然已经发现是错误,为什么不直接改判无罪呢?我们的司法审判机关连这点勇气都没有吗? 佘祥林不是杀人犯,他自己心里最清楚,难道这么多年在监狱期间他没有反映吗?如果反映了,是不是也反映了我们监狱管理机关的冷漠?“公安局送什么米,检察院就做什么饭,检察院送什么饭,法院就吃什么饭”,多么可悲的一句话呀,这是对我们司法机关的莫大讽刺。所以,我们真的应该好好检查自己,反省我们的司中的弊端。
        在媒体报道冤案的同时,也善意地关注了司法机关的表现。法院院长亲自道歉,当事人也已经被送到医院检查,相关司法程序也已经启动。可是,我们更应该做的是不是在仔细审查一下自己审理过的案件,还有没有可能存在佘祥林这样或者比他还冤的案件,是不是也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也假设为佘祥林一样,认真对待他们的申诉,是不是别等到事情十分严重的时候又是检查又是医疗,里边服刑的他们也该享有同样的待遇,不管他们是不是冤枉的。佘祥林的冤案肯定不是全国第二大冤案,同样的案件肯定还有,而且不止一个,有的甚至比佘祥林还要冤,还在羁押之中。我们总不能都等到被杀的人“复活”之后再去纠正吧?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面对,也能够面对。错误,是谁都会犯的,也不可能避免的,关键是犯了错误之后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态度。笔者以为,绝不能一个道歉了事!我们一定不要明知道错误却还在犯,我们不能对明明怀疑无罪的案件却最后下发有罪的判决。我们更不应该顶不住控告人的压力、顶不住舆论的压力、顶不住领导的压力,有的甚至被某些人所利用。人民法院,你代表的是“人民”,你只应该对人民负责。
        与此同时,我们也希望那些影响和干扰审判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引以为戒,即便你们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你们毕竟不是审判机关,毕竟你们没有专业的审判知识。不客气地讲,请你们离法院远一点儿。
        离开监狱的一刹那,佘祥林口里还是说“相信政府”。我们不知道这11年来,被冤枉的佘祥林心里承受着多大的委屈,却还是相信着政府。以佘祥林为戒,让我们善待人民的信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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