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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道路中“法”的悲哀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5-08-05
  二○○四年二月十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应当承认,对于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无疑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因为我们深知,现实中这个规定比《刑事诉讼法》实用得多。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又为现行法律的执行力度而感到担心,而我们的担心又不是没有必要的。
  一九九七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之后,律师们曾经奔走相告,各大媒体纷纷发表热情洋溢的文章,盛赞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提前介入和作用的加强。因为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刑事诉讼法》真正颁布实施后,律师却感觉自己真正介入仍然非常困难,办案机关仍然在执行着各自的内部规定,这部法律被大打折扣。
  国家制定国家的法律,部门制定自己的“解释”。解释的条文语义含混,不同部门之间的歧义解释时有发生;辞不达意,错误百出;更有甚者,出现歪曲或曲解法律原意现象。已经习惯了内部规定的执法者,仍然坚决执着自己的内部规定,哪怕规定与法律有多么明显的冲突。君不见看守不让会见的理由,已经由“你是律师理论不过你”,而改为“我们单位就是这么规定的”!甚至最终应当依据法律判案的司法机关,仍然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记要、内部意见或者干脆就是某庭长的个人观点进行判决。在他们眼里,上级的意见是最权威的,长官意识十分浓厚。
  但是,没有人能否认,实践中本系统内这些解释性文件的效力大大高于法律的效力。对于习惯和依赖内部规定的司法机关,各有关部门不得不以本部门的名义制定下发新的“内部规定”,去改变法律本来已经设定的事项。《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公安部不得不又下发了《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检察院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后六部委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反复强调要重视保护律师会见的权利。但恰恰就是这些规定的下发,确实解决了很多现实问题,律师毕竟已经能够会见到当事人。所以,现在律师已经拿这些内部规定当作司法实践的尚方宝剑。可是,包括最高检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在内,所有这些又无一不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翻版。
  法律,在中国真的就这么悲哀吗?难怪有个笑话说,谈判的外国人拿中国法律,而我们国人告诉人家文件不是这么规定的。当然,这只是个笑话。但是笑过之后,我深深地感觉到这样下去的可怕,不是规定内容可怕,而是对这种法治观念淡薄的担心,法律与文件究竟谁胜谁负,权大还是法大?
  国家的司法机关尚且存在严重的长官意识,做不到有法必依,还需要内部规定去调整,必然会引起其他机关的效仿。部门利益的作祟,有法不依的行为会成为相关利益者纷纷效仿的行为,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只要倒下第一块,最后一块也会倒下,最终将会导致法律信仰危机。试想,如果这种势头不及时制止,这种观念继续让它根深蒂固下去,势必将严重影响法律的正确执行,亵渎法律的尊严。
  早在一九九七年,我们国家就已经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并写进了中国宪法。无法可依,曾经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障碍已经解决,目前又面临一个有法不依的严重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解决,依法治国还将是一句空谈。
  依法治国,就需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使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就必须改变执法者的法治观念,彻底摈弃对内部规定的依赖。
  诚如是,则国家幸甚,民族幸甚。值此法制建设突飞猛进之际,清醒的认识到依法治国的现实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切实地为此做大量的工作,才能使依法治国不致于流于形式。依法治国任重道远,而给我们的时间却不多。千秋功过,在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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