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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案律师团欲引用“惩罚性赔偿”理念索赔

来源: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6-06-20
    记者8日从有关方面获悉,连夺10条生命的“齐二药假药事件”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同时,由5名广东律师组成的“齐二药”事件受害人律师团,将“惩罚性赔偿”这一理念引入“齐二药事件”的索赔中,并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据悉,“齐二药假药事件”发生后,广东律师陈北元与其他4名律师一起,针对该事件成立了一个专门的维权律师服务团,并将“惩罚性赔偿”这一理念引入“齐二药事件”中,免费帮助“齐二药事件”受害人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保护。 
    陈北元律师告诉记者,针对“齐二药”案所涉及的法律依据问题,该律师团已于近日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以期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惩罚性赔偿是指对人身安全有特别影响的制造者应该有更严格的注意义务。根据原来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相关的赔偿标准范围太狭窄,不具备足够的威慑作用,所以应对其进行扩充,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倍赔偿,并且没有上限。 
    据该律师团成员介绍,江苏省检察院日前确认,该省泰兴市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批准逮捕了涉嫌将工业用二甘醇当做药用材料供应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王桂平。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省处理“齐二药”案相关医疗事务的工作小组组长廖新波表示,目前院、省一级的医疗鉴定已经做完,结果已经上交卫生部。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目前还是倾向于走司法途径。但这还需要第三级鉴定,也就是卫生部鉴定下来后才能定。省政府、工作小组也已经委托广东省司法厅成立了一个咨询小组,向受害者家属提供法律咨询。 
有关专家表示,现在已陆续有地方法规将医疗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意售假引起消费者伤害的,消费者可以获得产品价格两倍返还的惩罚性赔偿,但对于医疗中的受害者,这种惩罚性的赔偿无异于没有效果。如果能有十倍甚至百倍的赔偿,这在司法上就有可能进行突破。同时,对于这样一起恶劣事件,应该进行这方面的司法突破,才能达到惩凶治恶、警告后来者的效果。(记者邓新建)
焦点法律问题:此事件闹哄的全国沸沸扬扬,只是我们黑龙江省好象没有什么动静。在我们这个边陲大省,经常爆出新闻焦点,却也经常是在省外媒体暴光。同样,省外的司法、法律部门也都已经介入此事,似乎也没有听到黑龙江法律部门的声音。其实,在处理这件法律事件当中,的确有很多如文中作者所写的那样一些问题,但法律仍归是法律,显示仍归是现实。在法律没有更改之前,似乎我们更应尊重我们的法律,适用法律去解释面临的现实。受害者究竟该如何赔偿,官司究竟应该怎么打、到哪里的法院打?是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究竟应该怎么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这个案件的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问题,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去规范和调整它… …似乎,一切才刚刚开始。
焦点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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