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站内搜索:

详细内容

法院可否让渡司法审查权

来源: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7-05-08
        在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方对受害方的医疗费存有异议,认为支付医疗费不合理和不必要,但又没有证据。于是请求对用药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司法鉴定。法院批准,就将医疗诊断和病历转交鉴定机构,结果鉴定机构出具了《书证审查意见书》,审查认为:医疗书证中显示部分药物与外伤无直接关系,法院决定采信。
        针对法院将书证的审查权让渡中介机构,回过头来采信的作法,笔者对此作法深表置疑。
        第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审查权专属人民法院,法院不能将此法定权利以委托方式让渡中介机构行使。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对双方的举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作出判断。对医疗的诊断和药物的使用,通过诊断书和病历可以充分地予以体现。如果相对方认为诊断及用药存在问题,能举证医务人员误诊或故意扩大医疗费用,且医疗的药物与就该病情根本无任何关系,则可当庭质证,由法院对证据审核作出是否采信的裁判。如果相对方无证可举,仅认为医院的诊断和用药不当,发表质证意见,笔者认为法院不应采纳。而司法实践中,法院把这种对证据的审核权利以委托方式让渡中介机构的作法,笔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也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
        第二、司法鉴定的职权决定鉴定仅对专门性问题,而非证据的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活动”。在法医类鉴定中,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可见法医鉴定类中,根本没有对“书证的审查”一项。于是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的诊断和用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了病历和诊断的审查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超越法定授权的一种无效行为。
        综上,笔者观点是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委托违法,中介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作书证审查也违法。

所属类别: 事务所专题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

版权所有: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ICP备19007863号-1

    电话:0451-86350670 86350671 86350672 86350673 86350674 86350675 86350676 86350677 86350678

    传真:0451-86350679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  邮编: 150080

累计访问量:1218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