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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

日期:2007-06-07
        和谐社会的构建不单单是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同时也应该包括人与自然(包括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地球是动物和人类共同的家园”这句一直被我们当作口号的口号,现在听起来相信很多人心里都别有一番滋味。因为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黑熊被硫酸泼面在地上翻滚、老虎被拔光牙齿疼痛哀鸣、小猫被扎瞎双眼、活活吊死等大量的事例,让我们为那些不会说话的动物落泪、心碎,这些事例也提醒我们有责任去思考:为什么和谐社会中会出现如此不和谐的音符?笔者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想从法律角度谈谈自己的想法和建议,那就是----我国应尽早出台反虐待动物法案。
        按照动物的生活方式以及与人类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动物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完善的动物福利法律应根据不同种类动物的具体特质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众所周知,“有法可依”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我国立法在动物保护方面尚不完备。目前仅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如此不完备的法律保护自然也就无力阻止“无法可依”的动物被虐、杀的悲剧一再重演。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反虐待动物的法案。早在19世纪初,英国就有人提出禁止虐待马、猪、牛、羊等动物的法案。虽然当时这项提案没有被下议院通过,还被有些人嘲笑,但是到1822年,世界上第一个反对虐待动物法案还是在英国首先出台。随后,法国也在1850年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欧洲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反虐待动物的法案。1866年美国驻俄公使伯格回到纽约后开始呼吁反对虐待动物。驻俄期间他曾目睹马被马夫毒打而痛苦万分,伯格认为残酷地对待活着的动物,会使人道德堕落,一个民族不能阻止其成员残酷地对待动物,也将面临危及自身和文明衰落的危险。在他的努力下,美国迅速成立了“禁止虐待动物协会”,并迅速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截至目前,包括一些非洲国家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反虐待动物法案,我国的香港、台湾也有这方面的法案。 而在国内,此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
笔者认为,尽快制定有关禁止虐待动物方面的法律是基本的人道要求。虽然仅靠一部法律还不能全部解决人和动物的关系问题,但是这样的法律至少能解决一部分动物受残害的现实问题。同时通过立法调整和规范人和动物之间的关系,也能倡导和灌输人们尊重生命、善待生命的文明观念。
        2008奥运即将到来,我们在呼唤全世界的人们都有“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和平、团结、友爱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为那些同在一片蓝天下的没有生命和健康保障的动物们想一想呢?
        任何一个崇尚文明的国家和民族,都不应该忽略除人类之外的其他生物的权益保护。所以,笔者呼吁尽快出台反虐待动物法案,以共创和谐社会大局。 

        后附:《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摘录)
        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雀鸟、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属野生或驯养者。 
        有关残酷对待动物的罚则 
        (1)任何人 
        (A)如残酷地打、踢、恶待、过度策骑、过度驱赶任何动物或残酷地使任何动物负荷过重或残酷地将其折磨、激怒或惊吓,或导致任何动物被如此使用,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该动物被如此使用,或因不合理地做出或不做出某种作为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如此导致该动物受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B)如掌管任何被禁闭或被关禁或正由一处地方运送往另一处地方的动物,但疏于对该动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 
        (C)如输送或运载任何动物,导致任何动物被输送或运载,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该动物被输送或运载,而所采用的方式或盛放动物的位置、盛载动物的箱、篓或篮的构造或过小体积,令该动物承受不必要的痛楚或痛苦; 
        (D)如将任何动物装上船只或铁路货卡,或将任何动物自船只或铁路货卡卸在另一船只或铁路货卡、码头、岸或月台,而所采用的方式或使用的器具令该动物承受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 
        (F)如在任何动物因疾病、衰弱、受伤、疼痛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宜被使用于某种工作或劳动时,仍将其如此使用,导致其被如此使用,或身为其拥有人而准许其被如此使用; 
        (G)将任何动物带进香港或驱赶、运载、运送或移走,或据有或畜养任何动物,或明知而容受任何动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处所内被据有或被畜养,而所采用的方式可能导致该动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经发现按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2)为施行本条,拥有人如没有就保护动物免受残酷对待而做出合理的谨慎措施及监管,须当作已准许残酷对待动物;但如拥有人只因没有做出上述的谨慎措施及监管而被裁定犯本条例所指的准许残酷对待动物罪,则在没有给予他罚款选择时不可将他处以监禁。 
        (3)本条不适用于在宰杀或预备宰杀动物做人类食物的过程中所做出或不做出的作为,但若如此宰杀或预备宰杀动物为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则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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