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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与彼罪的成功辩护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8-01-26
        2006年哈尔滨市某国有大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原企业部分管理人员依法定程序经指派介入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其中李某某担任主管会计工作。2007年7月份,李某某涉嫌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罪(涉案数额400余万元)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批捕立案。受其亲属委托,由孟繁旭律师所单立明律师担任其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案,经会见该名犯罪嫌疑人,并经法院审理阶段的阅卷调查,辩护人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做辩护观点是:1、涉嫌单位资金虽由单位帐户转入李某某个人帐户,但资金使用支配一直处于单位的有效监控之中,李某某的行为并没有产生单位资金正常使用支配权的侵犯;2、涉案资金由单位帐户转入个人帐户事出有因,李某某挪用行为是出于单位逃避到期债务,避免单位帐户资金被划转而不得矣出此下策,这一事实时任清算组负责人当庭业已承认;3、该款挪用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7000余元虽被李某某侵吞,但充其量是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涉嫌贪污犯罪行为,这一行为表现明显有别于以挪用为盈利的挪用公款行为。据此,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应视为“挪而未用”,指控罪名性质有误,应做贪污犯罪论处。
        本案经受理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最终以贪污罪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当事人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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