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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出租车燃油补贴埋单?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8-03-13
        自2008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每车次可向乘客加收1元的燃油附加费。笔者打出租车时,发现出租车上张贴一张该市交通局和市物价局的联合通知,此既是多收1元钱的法律依据。笔者不仅要问:坐车给车费,为啥补贴是乘客掏?
        针对不久前成品油价格调整,为减轻成品油提价的影响,为减轻道路客运经营者的负担,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2007年10月,财政部下达了有关石油价格补贴的通知,对道路运输经营业补贴范围确定为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班车、城市出租车三种,补贴资金140多万元。根据国家燃油补贴政策,出租汽车行业的临时燃油应急补贴由政府和出租汽车企业共同分担,这是党和政府对出租车行的关心。财政部的资金已下达各省(区、市)。 看财政部的网站,财政部还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补贴落实工作。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市(县)。各市(县)要尽快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既然国家的资金已经拨付到位,为啥要让乘客分担燃油补贴呢?笔者出于职业的习惯认为让乘客承担每车次的1元油补,没有法律依据。
        第一、 1元油补,不是行政征收性质。
        按照目前的国家法律,只有行政征收是属行政主体依法强制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无偿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除此之外,公民的人民币是私有财产,任何人、单位,包括国家,是不可以强制占有他人财物的。就行政征收的种类而言,有税和费。可是燃油补贴即不是税,也不是费。
        第二、 市交通局和物价局无权让乘客交1元油补。
        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法律制定。可见,假使属于征收,市交通局和物价局是根本不具有这种权力的。其只能制定文件,并且还是绝对是规章以下还要低好几个阶位的文件。所以,两机关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第三、 市交通局和物价局做法是转嫁责任
        国家资金到位,就应及时分发给应当受到补贴的出租车经营者。为什么不拨付,让“的哥”罢工一闹,在如此被动之下,还没足额到位油补呢?所以,动了心眼,让乘客帮地方财政分担油补。就“的哥”而言,不管谁给,只要有人给就行。据说,自从实行1元油补后,司机比从政府应得的油补还多呢。可是,乘客的权益呢?
        最后,笔者认为,乘客和出租车形成的客运合同关系,乘客只承担的是运费,没有承担燃油补贴的义务。只要乘客都不交1元油补,那么再让“的哥”罢一下工,政府就该将欠付的油补给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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