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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与市长的法律待遇——兼评当阳女市长肇事案件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8-04-17
        2008年4月10日21时38分,湖北东湖社区网悄然出现了一个标题为《惊爆!当阳市长公车私用撞死女童后被接走》的帖子。帖子的内容相当触目惊心:“2008年3月17日早晨7点多,湖北省当阳市市长范晓岚(女)驾驶一辆丰田越野车从宜昌行驶到当阳市穿心小学门口时,将十岁小学生当场撞死。据目击者称,当时,范晓岚驾驶的越野车越线占道行驶,撞死小孩后,范晓岚在第一时间打电话叫来自己的司机,随后一辆牌号为鄂E60066的广东本田车将范接走。随即公安部门赶到将现场清理干净,撞死小孩的尸体一直放在路边。当天,交警部门将20万元赔偿金交给小孩家长,叫小孩家长不要追根究底。”事情是否真如网上所述?
        但据了解,事发后不到2天,范市长向死者家属赔偿了20万,以及2万元安抚费,并与其父母签订协议要求“不再追究”。 2008年04月14日,当阳市交警大队接受记者采访称,市长范晓岚撞死男童交通事故认定已经下达,认定市长范晓岚负全责。但死者家长王明华称,自己一直没收到事故认定书。
        又据报道,宜昌市纪委新闻发言人通报了当阳市3•17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发言人说,“3月17日7时20分左右,当阳市市长范晓岚驾驶丰田越野车,经过玉泉办事处境内(武)汉宜(昌)公路穿心路段时,将正在过马路的穿心小学五年级学生王继杨(男)撞死,范晓岚立即下车请路边群众打电话向110报警,交警在7时25分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可见,官方语言与社会民众传播关键肇事时的事实有所不同。现在,中共宜昌市委也在昨天作出决定,因驾车致一名小学生死亡,湖北省宜昌市下辖的当阳市市长范晓岚即日起离岗接受组织调查。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基于以上事实,笔者从法律人士角度认为,如果真如新闻发言人对外所称,交警在案发后5分钟之快赶到现场,为什么时隔近一个月才有责任认定,而当事人家属至今又没有接到?既然已经认定范晓岚负全责,那么根据交通肇事刑事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导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直到4月12日,在媒体报道后,范晓岚才离岗接受调查,而没有司法介入?
        我们不仅质疑当地交管部门有不作为之嫌,司法机构有不作为之嫌。是不是当阳市的司法口不宜管、不敢管,还是不能管?如果是平民,是否也有这个宽展的待遇呢?该市长与死者父母签订协议要求“不再追究”,是否能起到刑事免责不再追究的幅子?不过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不管是否是市长,还是平民,不管市长任上以前做出过什么,我们仍然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来如何,让我们还是看看事态的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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