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站内搜索:

详细内容

权改法的透视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8-05-09
        东北边疆省份某市辖县的人民政府,在县农委请示能否以自己名义实施土地权属确认时,该市政府居然用诉讼用的格式《授权委托书》方式授权农委有权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并说明是根据本地域的特殊情况而决定的。
        看到该《授权委托书》后,笔者不仅十分惊诧。虽然笔者也知道,权在法定情况下依据法定程序是可以立法或修改法律、法规。例如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决定。但是,像地方政府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授权彼权力机关实施此权力机关的权力,确属为所未闻。
        因为对土地权属的确权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可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确权的有权机关是人民政府,而具体负责的有权机关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而非人民政府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虽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但是,这个“交办”的交办者是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受办者则是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却不是本案中的农委。
        根据行政机关“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及“越权无效”的原则,笔者认为,该《授权委托书》违法,即使农委依据该授权作出裁决,也是无效裁决。为什么会出现有法可依而不依的情形呢?笔者想,绝不是其不懂法,因为有请示的存在。究其原因,我想还是心中无法,无法才会无天。政府违法谁来管?
        看来,天高皇帝远的边陲,法治任重而道远啊。

所属类别: 事务所专题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

版权所有: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ICP备19007863号-1

    电话:0451-86350670 86350671 86350672 86350673 86350674 86350675 86350676 86350677 86350678

    传真:0451-86350679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  邮编: 150080

累计访问量:1219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