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站内搜索:

详细内容

谈公益广告法制定的必要性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8-08-23
        笔者近日看到一则公益广告,有关公共卫生、保护环境,上文:“爱护公共卫生长命百岁”,下文:“随地乱扔垃圾断子绝孙”。看后,一时感觉该拟此广告者爱心有佳,但方式过于“狠毒”。原本劝导人们爱护环境的公益标语,应以温和的语气提示大众,可是本则广告实在过于心急了。
        由此广告,看现在社会上、电台里传播的公益广告,也经常会看到诸如此类的情形,可谓鱼龙混杂。
质量高的公益广告,如:“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法律之治,无微不至”等优秀公益广告在进行普法宣传,建设法治社会,树立良好的生活方式,提倡社会主义新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宣传优秀民族文化、倡导社会公德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富有哲理、制作水平高的公益广告,对公众生活正在发生而且将持续发生着巨大影响,对于提高公众素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可是,从目前存在的公益广告来看,在某种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其中,凸显的问题就是总体创作与创意水平不高。当然有其深层的原因,就是亟待制订一部可操作性强的公益广告法。
        我们热切期盼。

所属类别: 事务所专题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

版权所有: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ICP备19007863号-1

    电话:0451-86350670 86350671 86350672 86350673 86350674 86350675 86350676 86350677 86350678

    传真:0451-86350679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  邮编: 150080

累计访问量:1219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