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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二审究竟错在哪?

来源:解放日报 日期:2011-07-20
    李昌奎案终于启动了再审程序。在媒体公布的 “再审决定书”中,我们既看到了云南省检察院以“量刑偏轻”为由提出的检察建议,也看到了云南高院自述的再审理由,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在此之前,云南高院某副院长还曾对媒体称:“有错必纠是法院遵守的原则,但是问题是我们错在哪里?我们程序没错、实体没错,依靠法律政策没错,要错可能是我们的观念上理解不一样而已。 ”
    李昌奎案引发民意沸腾,果真只是“观念差异”吗?但“观念差异”是不能触发再审的。前后如此矛盾,我们也只能认定新说法优于旧说法,官方文书优于法官个人言论。随之而来的核心问题就是:李昌奎案二审究竟错在哪里?
   
    这一问题的最终求解自然有待再审结果。在网上,捍卫云南高院二审判决的法律人亦不在少数,他们坚定地认为,改判死缓“完全合法”。也基于此认定,一些自命“理性”的法律人,将呼吁司法公正的民意统统贴上“集体无意识”与“多数人暴政”的标签。
   
    我一度惊讶于这样的自信:难道超过97%的民众都是“无理性”的,只有那极少数的法律精英才是观念的领航者?但可惜,“冤冤相报论”、“慎杀少杀论”、“大众狂欢论”、“十年后的标杆论”等等,一应用在李昌奎案上就显得不堪一驳。公正的司法何惧民意说三道四,撇开所有的非司法议题之后,我们仍应回到原点:将李昌奎改判死缓真的“完全合法”吗?
   
    就案论案,李昌奎案二审判决首先涉嫌事实认定错误。请看二审判决书中的原文:“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无视国法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受严惩。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故终审判决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由此可见,支撑二审改变量刑的事实依据在于三项,一是“有自首情节”,二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三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但据媒体披露的信息却能推断出,这三项中的后两项均非事实。若“认罪、悔罪态度好”首先得有好的“态度”,其次还应以积极的行动寻求被害人家属谅解。我们并未见到李昌奎曾以何种方式向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悔意(或许有,这里先存疑不作判断依据)。而多篇报道均证实,案发后,李家以各种借口拒绝承担死者的安葬费用。在当地乡村干部多次调解和干涉后,最后才以鹦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责令李家处理部分财产作为死者的安葬费,李家因此公开变卖钢筋、水泥、砖、羊等财产,合计人民币21838.5元,并由调解委员会转交到王家手中。而一审判处李昌奎另外赔偿受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损失3万元,直到现在仍未兑现。
   
    后两项改判理由不成立,“从轻”情节也就只剩下“自首”一项。按下主动自首与被动自首的差别不表,即便承认法官对自首“可以从轻”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李昌奎仍然不具备改判死缓的充分理由。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对于各种从轻、从重情节应综合考量。依《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应用到李昌奎案上,正是有着多种量刑情节,二审对入室强奸的“从重”,杀害三岁幼儿的“从重”,连害两命再加消极赔偿、无悔过之心等等岂能视而不见?将所有量刑情节(包括从轻与从重)“同向相加、逆向相减”之后,还可能存在基准刑之下调节从轻吗?
   
    正因为李昌奎案二审偏离了法院的中立和独立立场,认定量刑事实不严谨导致事实偏差,片面强调从轻而忽略从重导致罪罚失当,这才有了民意汹涌。若民意诉求为非法,司法自应抵御民意压力。民意所诉求的本是司法公正,却以民意干扰审判,甚至以“十年后的标杆”来拒绝监督,则显得过于“情绪化”,而有失理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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