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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的农民还是农民吗?

来源:在线律师网 日期:2012-11-23

  谁都没有料到当年孔子把人分成街上人和乡下人,会对几千年后的今天造成这么大的影响,或许孔圣人自己都感到诧异!

  关于“同命不同价”的命题作为法律人已经不需要质疑。但作为普通老百姓,这非但不是个伪命题,而已经作为评价某些政府行为或部门决定的无奈标语!前些天,有位警察朋友问我:失地农民遭遇车祸后是不是按照城镇标准来赔的?对于这个问题我倒不能很明确的回答。我只能说不一定,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失地农民在失地后遭遇车祸之前至少一年生活在城镇,并在城镇工作,那么法院会考虑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等。警察叔叔感叹道:“同命不同价啊!为什么以前是按照城镇标准赔的呢?”我告诉他,这是因为我们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了这个新规定,失地农民不能都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嗣后,我与法官聊起这个话题,法官也愤愤不平,认为中院的这一规定遭遇千夫所指。每一个新规定的背后可能都有不为人知的事件,至于这个规定从何而来,是否合法暂且不论,但作为一个农民出身的人,我确实认为这个规定是毫无道理可言的,并且对基层政府的征地工作也是有害的。试想,土地是一个农民赖以糊口的生产生活资源,只要有土地,农民的生活资料都可以来源于土地。一旦农民失去了土地,不管住进的是别墅还是公寓房,他们的柴米油盐菜都跟城里人一样的消费价格,同时由于农民们普遍缺乏技能找到的工作却比城里人差,挣到的钱比城里人少。即便他们还是生活在农村的社区,但是生活资源都来源于城镇,价格并不比城镇便宜,而且他们上下班的交通费都要花费的比城里人多。可以想象,如果这个农民失地后又找不到工作,那么不管生活在农村和城镇,都一样的凄惨!故而,失地农民早已不是农民!如果针对这类人,要求同时满足嘉兴中院规定的那两个条件才能享受城镇的赔偿,无非是告诉农民不要卖地,卖了地也变不成城里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定之所以会产生“同命不同价”的情况,是因为这个赔偿仅仅针对物质损害,而非生命价值。如果是物质损害必然因人而异,有多少之分,然而这种因人而异过多的较真于身份,势必会更大的引发人们对司法不公的猜想,有害无益!

  相对于政府征地的价格交还,“两新”这种釜底抽薪掠夺式的房、田、地换房的模式,作为农民本来就已经觉得很吃亏了,如果再了解有这么一个规定,农民们还有几个愿意把地让出来之后继续做可怜巴巴的乡下人呢?是你,你愿意吗?

(来源:法律博客 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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