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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3年度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03-08-15
                        职改字[2003]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人事(职改)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司局(职改)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精神,按照《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条件》(文人发[2000]53号)和《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人函[2003]131号)要求,现将2003年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时间安排:
  2003年度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会议将于2003年第四季度组织进行。请各地区、各部委在2003年10月20-31日将推荐评审高级职称材料上报。
  二、关于推荐评审程序和条件
  (一)申请晋升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人员,须严格按照《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推荐评审程序报送材料。凡不符合推荐评审程序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根据《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今年在执行《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的同时,对申请晋升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增加了计算机要求,参评人员须提供计算机考试成绩通知单(合格证)复印件,符合免试条件者,须附有关文件。
  三、关于评审材料
  (一)向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任职资格,须提交的材料有:
  1、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委托评审函1份。
  2、《推荐评审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1份(按正副高分别填写,并加盖公章)。
  3、个人评审材料分为A袋、B袋,每袋封面上须粘贴打印好的袋内材料清单。
  A袋包括以下材料:(25份)
  (1)《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推荐表》1份。
  (2)个人业务自传(2000-3000字)1份。
  B袋包括以下材料:(1份)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不得复印)一式3份。
  (2)外语(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合格证)复印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者,要填写《外语(古汉语)免试申请表》并附有关文件。
  (3)计算机考试成绩通知单(合格证)复印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者,要填写《计算机免试申请表》并附有关文件。
  (4)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5)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6)获奖证书复印件每件1份。
  (7)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且能反映自己水平的著作、论文。
  ①专著3部(若报送复印件,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和相关内容)。
  ②论文5篇(若报送复印件,要复印相应报刊的报头或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
  ③与他人合作的论著,要注明自己的作用和所承担的工作量。
  ④本人直接指导人员的论著或文艺作品集两部(报送材料要求同①),参加演、播、展的文艺作品5件,同时要附被指导者的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报送论著数量超过以上规定部分不予受理。
  (8)能证明自己工作能力和业绩的研究报告l-2份。
  (9)两个同行专家的鉴定意见。
  其中一个专家对参评人员整体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出具鉴定意见;一个专家对代表参评人员水平的主要论著或研究报告出具鉴定意见。
  (10)申请破格晋升的,须填写《破格晋升申请表》1份。
  (二)报送的参评材料要填写清楚、真实、完整,不得漏项。要求规格除《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推荐评审表》用A3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用统一印制表格之外,其他复印材料统一要求用A4纸。推荐单位要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三)参加评审的专业人员所报送的职称评审材料请自留底稿,评审结束后,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外,其它材料将统一销毁,不予清退。各地区、各部门要通知到推荐单位和参评者本人。
  (四)评审材料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部委人事(职改)部门统一送取。个人报送的评审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四、关于收费办法
  关于评审费用及办理职称证书费用的收取仍按文人发[2000]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关于评审结果
  (一)评审结果由文化部职改办通知各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
  (二)经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请于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职称证书备案表》1份(填写好并贴好照片)、正面免冠两寸照片1张(用于制作职称证书)及职称证书工本费寄至文化部职改办。由文化部制作并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六、材料报送地址及政策咨询
  (一)报送地址:
  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5号,邮编100013)
  联系人:贾伟
  联系电话:64299209
  (二)政策咨询:
  文化部人事司专家与奖惩处
  咨询电话:65551802、65551818、65552140
  附件:表格下载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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