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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随“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

日期:2003-07-09

  记者利用网络搜索引擎操作后发现,至少有上百部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存在巨大差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仍未被废止或修改。需要处理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恐怕数量更大。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启动有关征地拆迁现行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旨在查找出与《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这是国务院办公厅自今年5月以来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条例》实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清理不局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对于征地、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规定,也一并纳入清理。

  《条例》自今年1月颁布以来,记者注意到,已有两部地方性法规被宣布废止,分别是《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另外,一些政府规章也被宣布废止或将废止,涉及地方包括吉林市、齐齐哈尔市、石家庄市、广州市和北京市等。

  总体看,各地对原有规定的处理进程不快。不少地方还表现为一边推出新规定,一边老规定照旧。比如吉林市,2011年3月2日出台《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废止了《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个政府规章,但比政府规章法律效力高的地方性法规《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至今仍有效。

  及时清理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矛盾的必然之举。征地拆迁问题这些年来一直是社会争议焦点,引发种种社会矛盾,不时威胁社会稳定。因此,加强这方面的规范运作,乃形势迫切之需。

  如何看待与上位法冲突的征地拆迁法律规范的大量存在?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认为,这种现象无非两个原因:一是有些地方还不想放弃原来的规定,有浑水摸鱼之嫌;二是对清理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不重视,在立法上重“立”,不重“改”与“废”。“这种现象的存在,无论什么原因,都是不合适的。因为人为造成的规范冲突,对统一执行极为不利。”

  上百部“过时”法规规章,加上大量的涉及“过时”补偿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存在,是否还能作为法律依据?杨小军认为,虽然还没有被废止,但与《条例》抵触的部分,在法律上肯定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不能再被执行了。

  征地拆迁制度新旧交替不容漠视与拖沓。此次专项清理明确了“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由各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对与《条例》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要抓紧时间进行处理,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修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尽快修改。

  三部门文件同时要求,要确定负责同志牵头、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组织专门班子,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任务落实。这次专项清理要求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全部清理工作完成后,由国务院法制办汇总结果报国务院。

  据悉,此次原则上不对部门规章进行集中清理,主要原因是部门规章涉及征地拆迁内容的很少,自行清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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