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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愈演愈烈

来源:新晚报 日期:2017-12-07

  近日,记者以某公司经理的身份联系到了某通信公司承揽短信广告的有关人士。记者询问,公司需要促销某种产品,能否利用短信促销。对方表示可以,并说可以上门服务。


  记者约见了两位某通信公司的服务人员,他们告诉记者:“我们手中有两万个左右的钻石卡、金卡和银卡的用户,这些用户大多是月消费话费150元以上的用户,消费能力很强,应该符合你的产品的消费人群。发布两万条短信只需1200元。”他们要求记者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一份集团用户的合同,然后再提供一篇不超过70个字符的文字内容。记者在需要签订的《集团短信业务协议书》上看到写有“不允许发送广告性质的信息资料”的字样,记者问:“这种广告内容是否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会不会遭到有关部门的处理?”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如果有相关问题发生,公司会出头协调。记者交了600元,预订了一万条短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只能提供充值卡的发票。“业务”办理完几天后,记者果然收到了自己设定的促销短信。


  垃圾短信“三步走”


  据经营短信广告多年的内部人士介绍,两三年前,哈尔滨市某些个人从广州购买短信群发器和软件进行短信广告群发,内容大多很不正规,涉及到办假证、淫秽等方面的信息。这种个人经营的短信广告发布速度很慢,不能够做到大规模传播。


  一年前,有些大中型商业流通企业注意到这个传播方式并开始采用,这些企业开始通过通信公司购买短信,降低短信成本,然后通信公司按照企业提供的客户号码进行较大规模发布短信广告。


  今年,一些通信公司的营业部看到短信广告市场的巨大利益,直接从幕后走到前台,借助所谓集团客户的名义打擦边球,在各个营业厅直接办理短信广告的业务。由此形成了目前短信广告愈演愈烈之势,令使用移动电话的几百万用户不胜短信广告的骚扰,甚至在夜半时分也会收到一些促销广告。


  监管面临三大难题


  记者就短信广告问题采访了哈尔滨市广告监督管理的唯一部门———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据魏处长介绍,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对哈尔滨市目前已经成泛滥之势的短信广告一直十分关注,但是对于这种新兴的广告模式如何进行监督管理仍是个难题,主要原因有三个。


  一是调查取证困难。这种广告都是点对点发布,很少有人对这种广告进行投诉,即使有人投诉,由于工商部门无法采用司法手段,各通信公司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又不给予配合,因此查询有关发布情况十分困难。二是处罚困难。按照《广告法》规定,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发布者或企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倍的罚款。但是工商部门进行处罚时,必须按照广告业发票进行处罚,像这些通信公司开具的非广告业发票目前还不能按照法规进行查处。三是法律法规滞后。据魏处长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12年前实行的,而且在这12年内没有修改过,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等新兴广告模式蓬勃兴起,但是针对它们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进。


  短信广告侵犯用户权益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的詹志坚律师认为,通信公司明知没有利用自己的资源发布手机短信广告的经营许可,但是为了企业的利益,收费发布信息广告,是明知违法而为之。


  詹律师认为,发布这种短信广告最起码是侵权行为,因为公民的手机与手机号码属于私人财产,用户向通信公司缴纳通信费用后,形成了合同关系,合同中并没有规定用户需要接受短信广告的条款。通信公司强行发给用户“垃圾广告”,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这种行为构成了侵犯公民的工作、休息、联络甚至精神等个人方面的权利。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通信公司必须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手机上经常会收到各种短信广告,令许多市民十分苦恼。而近期,这种“垃圾短信”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哈尔滨市某企业的总经理每天会接到几十条这种短信,令他苦不堪言。这种短信究竟是谁发的?谁能管管这种短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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