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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繁旭律师在黑龙江交通广播电台开播十周年庆典暨首届驾车节上的讲话

日期:2003-08-25

  整部精神卫生法首先必须是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保障法,在此基础上,实现诸种权益保护的平衡,防止“该收不收”导致患者对家属和公众权利的伤害,并解决公民“被精神病”问题。

  经历26年长跑之后,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迈进了正式立法程序的门槛,让身处精神疾病诊治乱象中的人们看到了法治曙光。

  现实中的“被精神病”令人焦虑,一部精神卫生法能满足公众的多少期待?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强制住院适用条件中广受争议的“扰乱公共秩序”条款被删除,这一修改成为舆论焦点,反映出公众对立法防范“被精神病”的厚望。

  不可否认,草案在满足公众期待方面着力明显,规定了住院治疗自愿原则;故意将非精神病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构成犯罪的要追刑责;尤其是有关精神障碍两种复诊、两次鉴定的规定,堪称用心良苦。但是就整个立法而言,这种“被精神病”的个案式焦虑,不应遮盖住整部法律更为多样化的社会功能。
 

  当前,我国约有1600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大量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自伤和伤人事件屡见不鲜;同时因强制收治程序缺失,正常公民“被精神病”事件时有发生。面对这些乱象,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目的,既要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又要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自伤或危害他人,还要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行收治。多重目标的实现,需要立法寻求恰当的权益平衡方式。

  在精神病患者权益、家属权益、公众权益和公民不被精神病的权利之间,精神卫生法的内容设计重心应放在患者权益保护上,让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得到有效治疗。整部精神卫生法首先必须是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保障法,如此才符合立法的根本旨意。在此基础上,实现诸种权益保护的平衡,防止“该收不收”导致患者对家属和公众权利的伤害,并解决公民“被精神病”问题。

  同时,立法的具体条文设计也需关注诸多权益的平衡。一些看似保护某种权益的条款,如果设计不严谨或存在偏差,很可能出现权益保护漏洞。例如对送医主体的规定,草案赋予患者近亲属和行政部门具有送医资格,这是保护患者得到及时医治并防止侵害他人权益的需要,但客观上又存在近亲属和行政部门滥用这一权力的危险,这就需要立法设计必要的限制、监督或救济措施。

  又如,对于强制住院,草案规定了严重患者的两种情形,删除了扰乱公共秩序而确立起国际通行的“危险性”标准,但在具体的标准设计上,“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如何解释,实践中对“危险”的界定与解释如何避免滥用等,都关系到立法目的的实现,必须十分谨慎和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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