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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繁旭当选“全国十佳律师”

日期:2003-12-07

  在刑事犯罪中,什么样的情形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检察、法院有不同的认识。记者今天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河南公检法三机关已联合下发规定,统一了非羁押诉讼适用标准。

  河南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指出,由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增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可操作性,彻底改变了三机关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等环节对非羁押诉讼适用标准的不同认识。

  “过去,在文字上表述的是‘可以’,现在是‘应当’。”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按照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或者系特殊群体,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之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规定同时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所犯罪行经查证属实;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其亲友、所在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具有监管、帮教条件;没有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或实施打击报复等行为;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据介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案件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在不予羁押的情况下进行侦查,检察机关、法院也在不予羁押的情况下进行公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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