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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集中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要求全所律师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电视电话会议

日期:2004-06-04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集中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要求全所律师认真学习集中教育整顿的有关规定,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电视电话会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今天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互相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会上强调,正确认识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认清其非正常关系的危害,培养法官独立、中立、诚信的品格,健全完善教育、监督、惩戒制度,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起良性规范、堂堂正正的关系,为维护司法公正而努力。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会上要求,全面把握和认真贯彻《规定》的基本精神,与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一道,共同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

  肖扬指出,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处理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能不能实现。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不规范严重危害司法公正,危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危害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声誉和形象,危害法官与律师间正常健康交往。

  肖扬要求,要高度重视培养法官独立、中立、诚信等良好品格,以实现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范化。要培养法官独立判断、不偏不倚、诚实信用、甘于寂寞的品格。要让广大法官树立起强烈的职业荣誉感、自尊、自爱、自强、自信、为荣誉而奋斗。   

               努力实现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一、必须正确认识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的重要性
  
  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同属于法律职业。法官与律师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可以说,法律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语言,法庭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舞台。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只能在法庭上才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才存在。离开法庭,离开案件,泛泛地谈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是没有意义的。也就是说,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司法活动中发生的相互关系,是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关系,是案件处理中发生的相互关系。在法庭以外、案件以外,则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可能表现为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等等。但是,生活中的关系可能影响到职业上的相互关系。为了防止这种影响,必须制定各种制度如回避制度。
    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重大。可以说,这个关系处理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能不能实现。《规定》就是根据目前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的,是有的放矢的。正如《规定》标题所表明的那样,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根本目的就是维护司法公正。
    第一、要正确认识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异同。前面说过,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具有很多相同点,但是同时又有很大的区别。例如,从身份来看,律师是为当事人一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法官则是国家司法权的执掌者;从职责来看,律师的职责是参与诉讼,法官的职责则是进行依法裁判;从目的来看,律师要实现的是委托方的利益,是委托方的代言人,而法官则要实现司法的公正,是法律和正义的代言人;从要求来看,律师可以运用法律进行辩护,法官则要正确把握法律的精神;从收入来看,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提供的报酬,收入很高,而法官则是靠为国家正确执掌审判权而获得国家提供报酬,收入较低;从与当事人的关系来看,律师可以与当事人打成一片,法官则要与当事人保持距离;从工作方式来看,律师是动态的,主动进行证据搜集等工作,法官是静态的,坐堂问案、坐堂听案、居中裁判。这些区别相反相成,构成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基础,决定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走向。
    其次,要保持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距离。法官与律师必须有距离,这是法官职业和律师职业本身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说过,“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的嫌疑。”所以,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必要建立起一条“隔离带”、“高压线”。从职业上讲,法官与律师之间存在一种要求与被要求的关系。一方面是律师对法官的要求,这种要求使得律师倾向与法官形成密切的关系;一方面是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这种要求又要求保持法官与律师的距离。这是一对矛盾。而司法的公正就是在这个关系的不断运动中获得实现。
    第三、要理顺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关系。我们不能干涉个人的职业选择,但我们可以通过制度,逐步实现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不断合理化。我们提倡刚毕业的法律专业大学生先去做律师,以获得诉讼经验和社会阅历,同时也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为将来成为一名合格的甚至资历深的法官奠定良好的基础;我们也提倡具有多年律师经验、品行端正、阅历丰富、声名卓著、资产富有的律师来当法官,以改进我们法官队伍的构成。显然,因为具有多年诉讼积累的经验,才能够不为是非所迷,正确判断;因为具有执业多年的财富积累,才能够不为金钱所动,防止腐败。相反,我们不提倡法官转行当律师,或者在背后做中介,因为这对司法公正将是一个极大的冲击,也将对其他律师形成不公平的竞争,不符合司法的运行规律。我们要努力实现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范化,把颠倒的关系再颠倒过来。
    
  二、必须正确认识法官与律师关系的不规范所造成的严重危害
    
  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说明过去这种关系中出现了不规范的问题。这种不规范的表现很多,《规定》中作了具体的列举。从法官方面来说,如法官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法官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业务,法官接受当事人一方律师的吃请、收取财物或其他利益等。这些不规范的关系,危害十分严重。
    第一,危害司法公正。司法的本质是公正,法官必须对当事人双方不偏不倚。而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不规范,必然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极大的损害。如果有了上述种种不规范的行为,实际上就意味着从开始就形成了司法形式和司法程序的不公正,而这种形式和程序的不公正将可能导致对实体公正的严重危害。
    第二、危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重要法治原则,表现在司法上就是“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规范,法官对当事人就不可能平等,法治原则就无法实现。因此,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就必须树立平等保护的意识。法官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只认证据,不认人情;只认事实,不认关系;只认法律,不认金钱,只求公正,不怕权势。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要破除“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观念,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观念;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要破除重国有、集体,轻私有、个体的观念,平等保护国有、集体和私有等各种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不能重此轻彼;在行政案件的审判中,要破除“官官相互”的观念,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三、危害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声誉和形象,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与律师的不信任。公正的天平要靠全社会来共同铸就,更要靠法官、律师来铸就。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不规范,不仅损害了法官职业的形象,也损害了律师职业的形象。法官就会成为腐败的法官,律师也就成为法律的掮客。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了“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就是要树立法官公正的形象,效率的形象,廉洁的形象,文明的形象。但形象不是一个早晨就树起来的,而是要靠长期的努力;形象不是一个人树立起来的,而是要靠全体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形象不是靠宣传炒作树立起来的,而是要靠广大法官和律师内在素质的提高。但是如果不能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形象也就无法树立起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还要引导律师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案件问题上,研究法律精神上,研究辩护技巧上,而不是研究与法官的关系上,研究如何请客送礼拉关系上。法官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律师正常执业,为律师提供良好的出庭条件。要使全社会尊重那些法律精通、技巧娴熟、认真负责、诚实守法、敢于抵制和揭露走后门、拉关系的大律师、名律师。
    第四、危害法官与律师间正常健康的交往。现在有一种看法,认为只要法官与律师在一起,就是有不正常的相互关系,就是在搞暗中交易、幕后交易。我们不否认,少数法官与少数律师可能搞不正常交易,但我们也相信,并不是法官与律师一交往就一定搞不正常的相互关系。但社会已经形成了这样的认识,这就是我们法官和律师共同的悲哀。什么时候法官与律师可以堂堂正正地坐在一起、走在一起,而大家不认为这有什么不正常,什么时候就是法官律师相互关系已经得到规范的时候。
    
  三、培养法官独立、中立、诚信等品格,实现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范化
    
  要实现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范化,就必须高度重视培养法官的良好品格。
    第一、法官要有独立判断的品格。独立判断,意味着法官要依据事实、法律和良知对案件作出客观公允的判断。但是,法官是生活在社会中,不是生活在真空里,法官的判断必然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人情、关系、金钱、权势等等,都在影响着法官的判断。作为诉讼的参与者,律师无疑对法官的判断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这个影响只能是通过发表法律见解、通过对证据、事实和法律观点的阐述来影响法官,而不应当是金钱的影响,不应当是关系的影响。律师应当在法庭上以自己的渊博的法律知识、言辞、证据和观点来影响法官,而不是靠请吃送礼行贿来影响法官。我们要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就是要把这种关系塑造成远离人情、关系和金钱的影响,建立起信仰法律、相互尊重的职业关系。
    第二、法官要有不偏不倚的品格。法官必须居中裁判,超然物外,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法官是法律的执掌者,在诉讼活动中,法官与律师不是对手,也不能成为“亲密朋友”。如果法官为一方律师收买,成为“亲密朋友”,结果就可能与另一方律师成为对手。这样,法官与一方律师共同对付另一方律师,就是用司法权来对付公民权利,司法就无法实现公正。
    第三,法官要有诚实信用的品格。做法官,必须有威信。从法官的本质来说,法官应该是一个公正的、博学的、洞察的、善断的、融智慧与仁慈于一身的人,而不应是脱离法律和事实轨道的人。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官,首要的条件就是使争议双方都信任。因此,作为一个法官,仅仅具备法律的知识,而欠缺历史的、文化的、社会的等等经验和知识,没有丰富的社会阅历,没有对人生的深刻体验,想当好一名称职的法官是困难的。
    第四,法官要有甘于寂寞的品格。法官要耐得住孤独寂寞,享受“孤独之美”,远离喧哗,远离尘嚣。国外的法官与社会大众是相对隔绝的,他们很少抛头露面,不能成为公众人物,更不可能是一个社会活动家。法官的职业就要求法官是一个深居简出的人,虽然不一定与世隔绝,但绝对不应是一个风云人物。就总体而言,法官的社会交往是应该比较少的,这也是保证公正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一个法官的社会关系非常复杂,三教九流无所不交,朋友遍天下,那么这个人是否还适合当法官就值得怀疑了。
    第五、法官要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法官职业是崇高的,我们的法官要特别记住这一点,当然不要妄自尊大,但是千万不要妄自菲薄。法官是正义的代表。虽然目前我们的法官地位还不高,收入也不高,但是我们承担着维护司法公平和社会正义的神圣使命,承担着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我们应该感到自豪,应该引以为荣。我们要维护我们的荣誉,自尊、自爱、自强、自信,为荣誉而奋斗。
    
  四、健全和完善教育、监督、惩戒等制度,形成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综合体系
    
  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仅靠一纸规定是不够的。其实,我们的法官法、律师法等早就对此作出了规定。之所以要再次强调,就是要坚决贯彻,把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治理,多管齐下的办法,自律与他律并重,监督与惩罚并举。
    第一,法官要务必珍惜来之不易的权力。可以说,在当前的形势下,选择了法官职业,就是选择了并不宽裕的生活。谁如果受不了法官的清规戒律,谁可以选择做别的职业,但是既然选择了法官的职业,就要严守《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在目前法官与律师收入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容易形成“权钱交易”,但是这种交易是见不得人的,是带有很大风险的。法官可能因为一次与律师的不正当交易而自毁大好前程。不仅法官之位不保,甚至连自由和性命都不保。“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广大法官务必牢记在心。我们要对党和人民负责,也要对自己和未来负责。
    第二、各级法院要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了使广大法官专心审判、安心审判,各级人民法院要为法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我们提倡勇于奉献的精神、艰苦奋斗的精神,同时我们要面对市场经济下的冲击,通过正常渠道提高法官的待遇。“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我们要给法官以与其崇高地位相适应的政治、经济待遇,使其安心司法事业。
    第三、建立独立审判的运行机制,减少法官与律师不当交易的机会。目前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不规范,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健全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法官与律师的交易机会随时随处都有可能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把法官与律师做交易的机会减少到最低程度。一切诉讼问题都必须在法庭上解决,审判必须是连续而不间断的,诉讼的程序是严格、严密而没有空隙的。没有这种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运行机制的保障,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仍然不可能得到规范。
    第四、欢迎律师和社会各界对法官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目的就是要让审判活动置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没有监督,法官难免专横跋扈,司法难免失去公正。因此,人民法院希望广大律师都来监督法官。律师是案件审判的亲历者,对法官的所作所为最了解。法官只要与其中一方律师有不正常的关系,另一方律师就有权揭发、检举。人民法院要实现全面的公开审判,把审判的全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那些颠倒黑白、弄虚作假、贪赃枉法的法官,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人民法院欢迎律师以对事实负责任、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对法官的违法行为进行大胆的检举揭发。


              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律师与法官关系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一、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这个《规定》,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以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作为直接调整对象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建设高素质的律师和法官队伍的高度,抓住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这一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司法公正有着重大影响的问题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这对于推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解决,树立律师与法官的良好社会形象,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一,《规定》的出台,是新的历史形势下实现律师业健康发展和建设一支高素质律师队伍的现实需要。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二十多年来,律师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目前,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1万多家,执业律师10.2万多人。广大律师积极从事刑事辩护、诉讼代理、法律援助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努力开拓法律服务领域,促进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律师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在司法实践中,广大律师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得到了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绝大多数律师在诉讼活动中,  自觉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示了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与法官之间形成的关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总体上是适应的,也是健康的,为我们从制度上规范和构建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当中少数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所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在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中,请吃饭、送钱、送物,办“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呈上升趋势;甚至有极少数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损害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去年,司法部在对律师队伍状况进行调研时发现,一些案件涉及律师行贿问题。这些问题尽管只是个别现象,但影响很坏,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当前,我国的律师业正处在重要的发展机遇期。律师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明确要求,中央领导同志今年年初就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指示,司法部正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以贯彻落实。《规定》的出台,就是贯彻落实十六大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规定》的出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服务为民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队伍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努力为实现好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公众的一项基本需求。整个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的扩大,需要广大律师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规范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在律师与法官之间构筑起一条“隔离带”,既是律师在法律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定和约束的范围内诚信执业的重要保证,也是增强广大律师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  因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到严格规范,能够有效促使广大律师将全部精力集中到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上来,从而以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绝大多数律师也迫切希望能够从制度上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切断二者之间的不正当关系特别是利益联系,以维护律师群体的良好社会形象,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信任律师,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从而使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够越来越广泛地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有效维护。因此,《规定》的出台,反映了包括绝大多数律师在内的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第三,《规定》的出台,是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司法活动对于保护公民权利,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律师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他们共同担负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大责任,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影响。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和法官各自扮演好自己的法定角色,履行好法律赋予自己的特定职责,杜绝人情、金钱等非法律因素的影响,避免出现角色混同或者错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证。只有严格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建立科学、有效的司法活动运行机制,才能有效防止司法活动中因少数律师与法官的不正当交往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因此,《规定》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而且对于进一步发挥律师队伍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把握和认真贯彻《规定》的基本精神,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 
    
  应当明确的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其前提是律师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律按程序办事,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规定》根据宪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以及律师与法官的职业道德和司法规律对律师与法官的角色要求,立足我国国情,在规范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我们要全面把握和认真贯彻《规定》的基本精神,使《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落实到律师与法官的相互交往之中。在贯彻落实《规定》过程中,应当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准确把握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的基本内涵。《规定》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提出了规范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的一系列准则,体现了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的基本内涵,这就是: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对律师行业来说,相互独立,就是要求律师必须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与法官保持正当的工作交往关系;相互尊重,要求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尊重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维护司法权威;相互支持,要求律师支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协助法官查明和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共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相互监督,要求律师在遵守职业道德和诉讼程序方面主动接受法官的监督,同时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广大律师准确把握这些基本内涵,自觉地按规定办事,从而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严格遵守规范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的各项要求。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涉及多个方面。从《规定》的内容看,我们要着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不得超越正常的职务交往关系。律师与法官的职务性交往只能限定在法定的范围以内。律师不得与法官在法律程序设定的时间和空间以外,进行任何涉及具有职务内容的交往。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必须恪守职业准则,依照法定的方式从事相应的活动。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不得明示或暗示法官为其介绍法律服务业务;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二是不得将情感关系带入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之中。律师与法官基于其他社会身份形成的情感关系不应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因此,律师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遵守不得接受委托的特别规定,对  于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合同。同时,在案件代理之前和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三是杜绝律师与法官之间利益交往关系。无论是基于职务性联系,还是基于非职务性的其他社会性身份的联系,律师与法官之间应避免任何带有利益交换内容的交往,包括避免一般社会习俗意义上的礼尚往来。这一要求也许有些苛刻,但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树立法律职业尊严,律师和法官就应该以不同于普通社会公众的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广大律师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只有杜绝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有效地维护司法活动的纯洁性,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的良好形象。 
   第三,积极探索律师与法官正常关系的有效途径。如何构建与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相适应的律师与法官关系,是广大律师和法官面临的共同课题。在这个方面,需要集中全体律师和法官的共同智慧。广大律师在贯彻实施《规定》过程中,既要把握好与法官交往中哪些行为应当避免或杜绝,还要积极探索和倡导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律师和法官素质的正常交往形式。比如,有组织地开展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学习、共同探讨法治建设大计的学术活动;共同参与一些社会公益事业;相互听取和交流对司法审判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倡导法官和律师以刚正不阿的精神和精湛的法律技能塑造自己的人格魅力;倡导律师与法官对彼此追求公正、追求正义的正当行为的理解与支持,等等。 
    
  三、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司法部决定从3月下旬到今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这次教育整顿的主要内容是“三个教育”、“三个规范”,即: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开展法制教育,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规范律师个人的执业行为。目前,教育整顿活动正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扎实地开展,律师队伍建设出现了新的气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抓住教育整顿活动的良好势头,因势利导,将《规定》的各项要求作为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措施,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务求取得实效。 
    第一,要认真抓好《规定》的学习和教育。《规定》对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各地要组织广大律师进一步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在今后的律师培训工作中,要把《规定》作为重要内容,通过深入学习,强化自律意识,多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认真检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严格对照《规定》的要求,纠正错误,矫正偏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学习贯彻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细化各项措施,确保《规定》提出的各项要求能够落到实处。 
  第二,要加大监督和查处的力度。为保证《规定》的有效实施,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将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在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的自查自纠阶段,广大律师要自觉对照《规定》进行自查,对与法官在交往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司法部将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引导和督查,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好督查工作。 
    同时,还要发挥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间相互监督、当事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尤其欢迎广大法官对律师执业的行为和操守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让少数害群之马在律师行业无立足之地。  同时要大力宣传自觉遵守《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优秀律师,树立典型,纯洁行风,弘扬正气。  
    第三,要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配合。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涉及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人民法院等多个方面。为确保这项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各地在开展教育整顿活动、规范律师与法官关系过程中,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和沟通,以便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认真听取人民法院和法官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对律师违反执业纪律的投诉反映,做到投诉一件,查处一件,件件有回音,件件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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