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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集中整顿 务求真抓落实——黑龙江司法简报第26期(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专刊)

日期:2004-07-13
          黑龙江司法简报

            第26期

       (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专刊)

黑龙江司法厅              2004年6月21日


编者按: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主任孟繁旭的这篇文章,从行业管理者的角度、律师事务所管理者的角度、普通执业律师的角度,对开展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的必要性和将产生的深远影响进行了阐述,这是在感性认识基础上的理性思考。为开展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特别是在今后各阶段的工作,进一步提高律师的思想认识、切实达到教育整顿效果。现推荐这篇文章,望各地组织引导律师借鉴学习。

                 重视集中整顿 务求真抓落实
                 ――谈加强律师队伍整顿教育

  国家领导阶层审时度势,及时批示,进行了此次旨在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的集中教育整顿。笔者通过认真学习文件,广泛进行交流,深刻理解精髓,结合黑龙江律师的现状,谈一下存在于律师群体中对本次整顿的模糊认识及对律师业发展前景的殷切希望,望能引起业内同仁的共鸣。

一、端正认识,面对现实,查摆不足
  (一)抵触、消极情绪要清除。整顿伊始,便有律师提出了反对意见,片面认为律师作为国家定性的法律工作者,相对公检法三家公权力机关,本身就处于弱体地位,司法部及相关国家机关应当多为律师执业创造权利和保障律师执业的实现。司法部不应“枪口”对内,向自己“开刀”,自己“整治”自己。针对此类抵触情绪,笔者持不赞成态度。《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权利义务是明确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律师在执业中享有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义务。现在个别律师仅要求权利,但在执业中无视义务。常言道:“欲终取之,必先予之”,没有奉献,何谈索取?这些年来,司法部为律师创造宽松的执业环境没少奔走争取,而我们律师是否将公平和正义全都回报给社会了呢?笔者想对这个问题每个律师均应扪心自问。所以这次整顿并没有超过原有规范制度的范围。而对整顿,抵触是错误的,消积是不可取的。每个律师均应放下包袱,查摆存在问题,正确认识,才能争取达到“心底无私无地宽”。
  (二)整顿影响个人利益是浅薄的短见。整顿必然涉及部分律师短期内的个人案源和个人收益问题。因为整顿阻止了个别律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破灭了个别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幕后交易的好梦。从眼前看,整顿确实牺牲了小部分人的利益,但放眼长远,却换来了亿万中国人民对律师整体的认可、尊重和首肯。这是一个小我和大我的关系、一个个体和整体的关系。大我受损、小我必受其害,大我受益,小我必定受利。这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浅显道理。据司法部统计,中国刑事辩护这几年下降了大约30%左右,传统民事代理率大约在50%--60%之间。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如果再顾眼前这些蝇头小利,那么这种趋势,再过几年,律师这个定义可能就要改变。
  (三)将公信力下降一味归罪于司法腐败,不客观。有些律师强调,律师整体公信力下降的主要原因来自司法腐败。在这个不纯洁的司法环境中,不循钱、循权、循关系,受托案件不能赢。在这里,笔者也不回避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客观存在。法院说腐败是律师勾引的,律师说堕落是法官给逼良为娼的。是勾引还是逼迫?法官有他们的自律制度去规范。可以说,律师担负着特殊的使命,应当知道民主和法制最薄弱的地方在何处,知晓现在法制建设中的不足、混乱和腐败,那么我们的使命应该是多提应有的良好建议,依靠现有法律及法律所透射出来的公平和正义来与公权来抗衡,为权利而斗争,而不是回避矛盾、强调外因,最后随波逐流,为司法腐败推波助澜乃至同流合污。
  (四)个人之力势单力薄,影响不了民主与法制,是典型没有自信力的表现。职业形象是执业群体的一言一行形成的,现在集中整顿就是要重新找回律师原有的职业形象。而这样的一个律师形象,是要靠每一个律师自身的作为和表率来回答。职业形象并不完全等于你个人的形象,但你个人的形象却在影响着执业的整体的形象。全国律师11万之众,而且这11万律师接触着比28万法官更广泛的群众。每一个律师的力量确实微不足道,但11万律师的力量却是宏大的。因此,称个人作为微薄,显然是对自己、对律师行业的一种没有自信力的表现。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我们所能把握的主观出发,抛弃空泛的争论而立即采取切实的行动才是我们唯一积极而明智的选择。我们心中应装有这样一个坚定的信念,那就是“所有的正义之士都联合起来,一起抵制,就一定能战胜邪恶。”这种联合靠谁来组织实施?靠一个律师振臂一呼吗?当然不是。只能靠管理来凝聚,靠这种方式的整顿来统一思想、协调步伐,形成一股正义力量,推动整个民主和法制的向前发展。

二、通过“三规范三教育”,力求达到“坚定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
  (一)达到坚定信念。这是针对政治上提出的,有坚定的信念的前提是有政治意识,有了政治意识,才能有全局意识、忧患意识,才能有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试想一个没有坚定信念的律师怎么能成就“大器”?怎么能为开展“四个服务”即为社会稳定、为依法治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为维护发展好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服务。又怎能“与时代同进、与人民同心、与祖国同行”(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所训)。对此,笔者也十分推崇袁野律师事务所所训“我们从事的不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更是一项正义的事业、公理的事业,良好的事业和超越的事业”。律师是文化人、是社会人,更应当是政治人。一个有“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责任心的政治人。
  (二)达到精通法律。律师是法律人。法律人是这样的一种人,即是一群从事有学问修养艺术的群体,并发挥替代公共服务的精神。法律人如果不懂法或是仅懂皮毛,可想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的优劣。现在立法速度很快,经济发展很快,社会变化很快,知识更新更快,于是对律师业务能力的要求也就愈来愈高。律师这个职业没有老本可吃,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律师要适应国际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挑战,就必须与时俱进,就必须不断的学习和提高,才能使这个整体辐射出强劲的业务实力和发展势头,才能有战无不胜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辉煌未来。
  通过整顿,再次使我们认识律师两字的含义,律师既以“师”冠之,应当是律政方面的老师。律师应当是法律家,这是社会的共同认识。什么是法律家呢?笔者认识“是以法为家,爱法如家,奉法胜家”,谁要达到这个境界,谁就是法学的大家。要达到法律家,我们尚有一段的距离。何为精通法律?笔者理解精通并不是仅仅精了法律条文,而且更要站在法条之上研究法理,站在其他学科研究法学,这才能称其为“通”。整顿后的律师具备了这“精通”两字,就能和法官、检察官齐头并进,在拥有共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各尽其责。
  (三)达到维护正义。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的属性是法律工作者,那么维护正义就成了律师的神圣职责。正如胡乔木这样形容律师“你头戴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时逢国家大力倡导法治,强调权利,律师成为维护正义的先锋责无旁代。在律师执业中,绝不可纸醉金迷,麻木不仁。整顿就是要使我们律师心中要有一种从业的善恶观念,要有悲天悯人之心,形成一种拯救人们于苦难的高尚情怀。排除一切非法干扰,冲破一切不当羁绊,舍身护法,坚持真理,维护正义,为民请命,真正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真正脊梁。
  (四)达到恪守诚信。诚信是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律师本应成为引领社会诚信的榜样。时下谈诚信,已不再是一个人格的问题,其实已上升到一个国家的国格问题。胡锦涛总书记讲要在中国“建立起一个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信誉社会”。在这样大的时代背景下,律师不讲诚信不再是个人执业的问题,关键是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可能会被淘汰的大问题。近几年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是不是就有了越来越多的公平和正义了呢?回头看,却不是成正比的。因为小部分律师缺乏诚信,已严重损毁了律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所以现在已经到了律师信用危机的时刻,到了不整不行、刻不容缓的时刻。整顿可以使律师清醒认识现状,深刻反省自我。用一颗真诚之心,去努力赎回原有的诚信。经过整顿,律师将是全新的法律之师、文明之师、正义之师和律己之师,律师在社会上将是诚信的代名词。

三、教育整顿要长抓不懈,警钟长鸣
  整顿伊始,作为一名普通律师,笔者殷切希望,行政管理机关不可运动性执法。国家重视时,整顿一阵风,时间一长,“锣也不密了,鼓点也稀了。”最后是规范时,拿出办法来“上刑”,不规范时,则“藏之深山,束之高阁”。致使存有侥幸心理的个别胆大妄为者,在规范时,便收敛劣行,规范过后,依然我行我素。因此说,执规比定规更重要。笔者大力赞成律师教育整顿要坚持常抓不懈,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和一整套律师行为规范的监管机制。用法律手段规范律师的行为,使律师的所有言行都在公平合理的规范约束之下。力求达到整顿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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