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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

日期:2004-07-30
新闻背景:
  今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若干规定》,为规范法官与律师交往关系做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近日,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再次召开会议部署落实上述《规定》。全国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也把规范二者关系做为重要内容,这表明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之重要和迫切。
  当前,社会上种种不正之风时时影响着法官和律师队伍,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仅靠一个《规定》和相关法规远远不够,还要进一步探讨规范二者关系的途径,为此,我们邀请几位资深律师与法官,就此问题进行了座谈。

邀请嘉宾:
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刘京华
北京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    许兰亭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孟繁旭
北京易和律师所主任            池英花
天津世杰律师所律师            王建领

议题一:产生法官与律师不正常关系的主要原因?

主持人:当前,少数法官与律师间种种不正常关系和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已影响公正司法环境,请结合产生这种关系的原因谈谈看法。

许兰亭:产生法官与律师间不正常关系有多种因素:
  中国是人情社会,许多法官和律师都是土生土长,沾亲带帮,我们又缺乏必要的交流与回避制度,同时司法领域存在有理也打不赢官司现象,所以有理无理都要找关系。
  司法不独立。有些领导干部习惯打招呼,批条子。律师为赢官司,也与当事人一起找领导打招呼,批条子。
  队伍素质问题。个别法官素质偏低,加之待遇不高,致使他们热衷与律师拉关系,吃请受礼等;律师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律师受利益驱动,也拉拢法官。
  法律不完善。如刑事案件,法定量刑幅度过大,证据规则不完善,能否定罪或保住性命等,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使一些律师积极与法官“勾兑”,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结果。

刘京华: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是个别的,但影响恶劣。其形成的主要原因还有:立法有漏洞。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回避制度,没有规定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它处在依法回避的盲区和边缘地带;我国没有陪审团制和三审终审制的制衡,法官行使权力受律师不当影响的风险相对大。

王建领: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备是个过程,还要长期伴随权利经济存在。例如企业发展在理念上应找市场,但找市长明显比找市场管用,效益来得更快,自然大家都去找市长,这就离不开人情公关。这种社会大环境迫使律师必须精通关系,否则很难开展业务。

孟繁旭:产生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要从两方面看:
  法官不能忍受寂寞。同一案件中,可能法官投入的劳动超出律师投入劳动,但律师代理费远高于法官工资,甚至因该案成为媒体报道焦点,名利双收。在律师劳动和收入映衬下,一些法官难免心态失衡去搞权钱交易。
  律师服务商业味太浓。律师的目标是打赢官司,获得收入。而法官手里有裁判权,难免出现律师沟通法官,用当事人的钱换取法官手里的权。

议题二: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对律师执业有何影响?

主持人:有的律师不惜代价结识法官,而不从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上下功夫,这是否对那些埋头业务的律师形成不公平竞争?

池英花:律师与法官有一定关系并不意味着不正常关系。从我做律师16余年的感受来说,对一起案件,律师应提供给法官据以判案的最合法、最合理的依据,才是律师对法官最有说服力的根本。法官也愿得到这样的信息,如果我们经常做到,我们与法官之间就会产生一种信任关系,我认为这种关系是正常的。
  虽然个别律师通过与法官搞不正常关系使案件偶尔胜诉,但最终不会在当事人那里建立信誉。从律师业发展看,一个没水平只凭关系的律师,没有发展前景,其对整个行业竞争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王建领:现在有这种现象:人们一方面对关系深恶痛绝,同时也积极寻找关系维护自身利益,这反映了较脆弱的法制心理,这是极少数腐败分子的破坏作用形成的,因为出现一个不公正会影响一大片,甚至全社会。这对培养正确的社会心理影响是不好的。社会学专家应研究如何营造正常的社会法制心理,不让这种“不找关系不行”的脆弱心理蔓延。

孟繁旭:那些跑关系,不钻研业务的律师用不正当途径赢得官司,或争得案源,就是对那些埋头业务的律师的不公平竞争。最高法院、司法部的《规定》就明确限制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应是法律之师。法律才是律师立身之本与发财之道,律师应成为精通法律的专家,而不是钻营关系的中介人物。

刘京华: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对律师执业产生的不良影响有:
  导致律师不在诉讼技巧等服务上提高质量,而苦心于法外不当服务;导致律师为争案源比关系和路子,利用公共权力资源作为个人获得的竞争资源;导致个别律师不适当许愿,籍口多收费,加重当事人负担;导致降低律师信誉,殃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许兰亭:在存在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情况下,律师不去钻研业务,不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因为觉得没用。一些律师难以抵挡这种不正常关系,只能随波逐流,否则没有案源或很难打赢官司;一些律师要么退出诉讼领域,不跟法院打交道;要么迎合这种不正常关系,参与其中。

议题三:法官为何不宜做律师?

主持人:现在不提倡法官改行做律师,但法官做律师后,既懂律师业务,又熟悉法院审判规则程序,更主要是在法院有一定关系,当事人也愿请这类律师。法官做律师有何利弊?

池英花:我国律师业从上世纪80年代恢复起就有从法院分离出来的人做律师,且法官业务与律师业相通,故法官做律师在现阶段是可行的。从我改行做律师来看,法官做律师并无更多优势,一个法官只在一个庭室从事某专业工作,律师专业领域相对宽得多,法官可能认识本院所有人,但不可能认识全市法院的人。律师只要是法学院毕业,同学中做法官的大有人在,其与法官熟悉机遇应是均等的。法官做律师的真正优势在于,他熟知审判程序和法官审判心理,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及解决方法。其实这也是律师们通过努力能做到的。

王建领:既懂律师业务,又熟悉审判规则与程序,足以说明法官做律师的优势。当事人愿请这样的律师是他们的自由。社会是公正的,不能做个好法官也不可能做个好律师,法官改行做律师应该利大于弊。

孟繁旭:我认为法官做律师弊大于利。有利的是法官作律师既懂业务还熟悉法院审判规则和程序;弊端是尽管最高院的规定和律师法有相应的回避和限制条款,但不能排除幕后的沟通,极有可能为了胜诉而利用这种关系,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议题四: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有何建议?

许兰亭: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对重大疑难案件设立陪审团审判;提高法官政治、经济待遇;实行法官轮换、交流制度;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必须着重强调法官,因为法官是矛盾主要方面,法官清正廉洁,也不会有律师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去行事。

刘京华:为维护司法公正,在诉讼期间法官与律师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当特定案件的法官与律师有其他社会关系时,应自行或接受回避,或谢绝委托、解除代理合同。

池英花:影响司法公正的症结绝不仅是律师与法官不正常关系所致,行政干预、权力干预都影响法院公正办案,而律师中个别人的危害远远小于上述因素。重要的是找到症结根源,才能彻底铲除司法腐败。

王建领:法官与律师各自组织上的规范已经不少,关键是落实, 应严格执行现有规章,不放纵不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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