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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孟繁旭主任、唐学文律师的文章《为权利而斗争——谈国人法律信仰的恢复》在2004年8月《中国律师》月刊发表

日期:2004-08-17
  我所孟繁旭主任、唐学文律师的文章《为权利而斗争——谈国人法律信仰的恢复》在2004年8月《中国律师》月刊发表  

文章全文:

  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受到侵犯,侵犯了以后怎么办?答案恐怕只有两个,要么忍气吞声,“小不忍则乱大谋”、“退一步海阔天空”;要么上告经官,法庭上一见输赢。古代中国“王法”属于王侯将相,百姓有冤,往往“冤死也不告状”。于是,忍了、让了,最后算了。建国以后,国家连续进行了四个五年普法,总算中国公民有了法律意识,80年代、90年代初,公民对法形成了崇高的信仰,但近几年,民意调查显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了,但对法的信仰却降低了,我们不仅要问,怎么会这样?我们说,中国有了法律并不等于有了法治,就像有了宪法并不等于就有了宪政一样。近二十年,中国立法真的很快,完成了美国近二百年的立法进程。立法速度是快了,使一些领域的空白都能“有法可依”,但立法的质量却不一定高了。同时立法和执法之间的矛盾也就越来越突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几年频频出现,屡见不鲜。
  在立法方面。从建国起,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没有完善的法制,许多领域无法可循。开始国家过分地强调国家的权力,立法多为“公法”,形成的是国家无所不包、无所不能、无所不干预的氛围,这时的公民脑海中没有法的信仰,有的是“毛主席语录”、“中共红头文件”。总结历史教训后,国家逐渐重视社会自身的自治,相继出台了与百姓、经济等息息相关的“私法”。于是百姓开始关心法。从普法效果上看,“三五”普法尤为显著,公民法律意识增强,法的信仰逐以形成并提升。但立法不足,特别是行政管理法方面,因渊源庞杂,出现了诸如法的空白、法的重叠、法的冲突、法的滞后等等,都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公民对法的信仰。
  在执法方面。我们必须承认,再好的法都需要有人来执行,否则法的本身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权威,法的作用便不能得到张显。在行政执法上,中国几千年采行政权无限庞大,行政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手段,总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加之具体执法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王法管人,我管王法”观念尚存,特别在“天高皇帝远”的边远地区,尤为突出。法是静态的,有些理论是抽象的,而执法却是动态的、具体的。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滥用,均时刻降低着公民对法的信仰。近期陕西“宝马彩票案”引起了全国的关注涉及人员的滥执法,不仅损害了广大彩民的利益,也给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不良影响,更重要的是公民对法律产生了怀疑的态度。在司法上,时下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更是削弱了公民对法的信仰。百姓一提“打官司”,马上想到是“打关系”、“打钱”,对法的信仰和尊重殆尽。英国哲学家培根有句至理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法官是执法的最后一道屏障,是法律能否得到公正体现的最后一道屏障,是法律尊严公正的最后的保护神,但如果法官破坏了法律,那么就会比一般人更恶劣。公民对法律公正的希望寄托于法官的公正裁判,如果这个裁判是权钱交易的行为、是幕后人情的行为、是党政干预的行为,那么老百姓对法律就彻底地失望了。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执行不力是目前影响公民对法的信仰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痛定思痛,要改变公民对法的失信,再度恢复公民对法的信仰,我们还需治根、治本、治源。即:第一,要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良法,该良法不存在法的空白、法的重叠、法的冲突、法的滞后。是体现“人权”的法,而不是压制的恶法。第二,要普遍依从于法。不管是公民,还是机关,还是执政党,都树立起对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折不扣地按法行为。特别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对法律的信仰,在尊重法律,遵守规则方面,要成为典范。在言行上体现出法律至上的理念,时时处处遵守法律、规则,为其他公民树立法律信仰的榜样。第三,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的保障,形成国家机关守法权利机制,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第四,司法独立,外加律师自由。这也是恢复公民对法信仰必不可少的条件。党政干预司法是中国司法不公的顽症之一,如何解决是一个深刻的课题,我们还要深一步研究。谈到律师,他是民主的斗士,他虽然手里没有权,但他靠法律的权威、靠法律里面体现的真理为公民服务,借以维护社会的尊严,维护着社会的正义和公平。最后,广泛宣传法律。在各个领域让每一个人都了解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手段,一旦权利受到侵犯,公民便会顺理成章地想到法律,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神圣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再也不是“心太软”,懦弱地忍让。
  法律是强大的,同时也是软弱的,关键是人能否严格地实施。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我们信仰法律是因为它的强大。要走强国之路,就让我们努力弘扬它的强大和它的权威,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去捍卫它的尊严,摒弃它的软弱,只有这样,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才能真正恢复并能保持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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