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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防火墙”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来源:检察日报 日期:2013-07-24

     ■“在一些地方,检察官和律师因为在法庭上的抗辩而产生对立,工作关系进而发展成相互不信任的对立关系。这会导致两个队伍之间的抱怨、不信任,无法为追求司法公正而共同努力。”

    ■“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检察官都不是‘原告’。检察官要追求客观公正,所以应与辩护人‘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

    ■“检察官和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现“法治梦”过程中,检察官和律师该如何良性互动、共同奋斗?

    “《检察日报》17日的头版头条,就回答了这个问题。”7月17日,刚参加完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律师界代表委员座谈会”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律协副会长蔡学恩告诉记者,曹建明检察长在座谈会上强调的“着力构建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履行好法律职业共同体职责使命”,令他心折。

    与会的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律协副会长施杰也有同样感受:“高检院召开的这次座谈会,说明检察机关在积极、真诚地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历史困境:“不屑、抵触、设防火墙”

    “过往多年,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存在不屑、抵触、设防火墙等问题,这是不正常的现象,希望能不断得到突破。”7月18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对记者说。

    对于“不屑、抵触、设防火墙”,李大进举例说,2004年有关部门要求“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的规定是典型的“防火墙”。“凭什么认为法官和律师单方面接触就很可能不廉洁?因果关系在哪儿呢?”在李大进看来,律师进入法院需要安检,也是辩护人与公诉人“差别待遇”的体现,“为什么辩护方必须安检?是不是把律师当成了不安全因素?”

    蔡学恩对检察官与律师之前关系的困境有切身体会。“十多年前,我一直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做得很好。但后来遭遇很多挫折———会见不到被告人,没法开展证据调查。尽管我非常资深,绝大多数检察官对我很客气,但是很多时候我也享受不到‘法律待遇’,挫折感很强。”蔡学恩表示,最近十年他一直在从事非诉讼业务。

    究其原因,蔡学恩认为,“在一些地方,检察官和律师因为在法庭上的抗辩而产生对立,工作关系进而发展成相互不信任的对立关系。这会导致两个队伍之间的抱怨、不信任,无法为追求司法公正而共同努力。”

    除了这种公诉人、辩护人基于庭审辩论引起的感情对立,施杰认为,还有两种因素会引起检律关系紧张:有的检察官认为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律师不是,所以有优越感;有的案子,律师代理费用是检察官年收入之十数倍,会令检察官有不平衡感。

    良性关系:追求司法公正中的“对立统一”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该有怎样的检律关系?

    “如果我们当庭可以激烈辩论,周末还可以一起讨论抗辩得失,一切与法律有关,与利益无关,那就是最美好的检律关系。”蔡学恩向记者描绘了他心中的理想图景。

    采访中,代表们十分推崇曹建明检察长在座谈会上所说的“检察官和律师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关系”,“希望律师界和检察机关围绕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这个共同目标,进一步努力形成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既相互信任、平等交流,又规范透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只有检察官和律师互相尊重了,才能尊重对方的行为;理念转变后,行为才会真正发生变化。”李大进告诉记者,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对检律关系有了共识,才会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感,共同追求法治梦想。

    “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检察官都不是‘原告’。检察官要追求客观公正,所以应与辩护人‘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施杰告诉记者,检察官、律师首先应树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建立更多的平台进行业务交流、思想碰撞以及观念沟通。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会长朱列玉也持相似观点。他认为,检察机关和律师界应致力于打造“法律信仰”的共同体,其核心是“公正司法”;检察官和律师应该是互相帮助、支持,互相监督的对立统一的共同体。

    “这种对立不是因为有个人恩怨,刑辩中,检察官不要把律师当‘对头’。如果律师的观点对,就要以宽广的胸怀去接纳。即便律师的辩护有缺点,也应认识到,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也可以避免冤假错案。”朱列玉认为,同时,律师也应该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尊重事实和法律,不能出现在利益驱动下做伪证、诱供等违法行为。

    突破创新:案管平台注重服务律师

    来京参加高检院“律师界代表委员座谈会”之前,朱列玉曾走访广东省、广州市检察机关。他对检察机关开展的“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案管工作印象深刻。

    “广州市开展案管工作非常早。在广州市检察院,办公场所非常紧张,但他们还是把对着马路的最好的位置拿出几百平方米,建成了案管大厅。”朱列玉认为,检察机关开展案管工作,可以为律师与检察官的沟通提供渠道。

    上海市检察机关开展的案管工作,也令律师界代表印象深刻。7月19日,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公民律师事务所主任金永红告诉记者,上海市两级检察机关在案管工作中服务律师方面,积极开动脑筋,成效明显。

    金永红举了两个例子:该市嘉定区检察院研发的“嘉检之星”律师接待服务系统2012年运行后,原先繁琐的律师阅卷流程,眼下只需要轻点鼠标,扫描“三证”、翻拍卷宗材料、免费刻录光盘即可完成;今年5月,他参加了上海检察门户网站“律师预约平台”签约开通仪式,该平台24小时为律师提供服务。

    “检察机关案管平台注重完善律师接待工作,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彰显出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正在逐步形成。”金永红告诉记者,检察机关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所作的努力,说明其摈弃了“检察官与律师之间是简单诉辩对手”的陈旧观念,已真正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来对待。

    “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案管工作,我举双手赞成。”施杰认为,在检察机关有案管部门之前,律师与检察机关的交往往往缺乏有效的程序和实效,律师找公诉部门、反贪部门、提交法律文书,提出意见、投诉等都不够顺畅。而有了案管部门之后,这些问题得到大大缓解。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广东、上海、江苏、重庆等地检察机关案管机构积极开展了接待辩护人查阅案卷、查询案件信息等工作,获得刑辩律师们的欢迎。截至今年3月,全国有2667个检察院成立案管机构;“案件管理”已专章写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新的期待:职业认同与人才交流

    在蔡学恩的电子邮箱中,有一封7月9日湖北省律协的同行发给他的邮件,他特别珍视。那是他们应湖北省检察机关的邀请,参与起草的湖北省检察院、司法厅《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导意见》的草案稿(下称草案稿)。

    “检察官和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蔡学恩告诉记者,这是草案稿的第一句话,它表明,新时期的“检律关系”要求检察官、律师两支队伍都从内心里认识到:要认同对方也在为追求司法公正而努力。

    “要从哲学的高度,从法理上认识到检察官和律师的共同点,如果突破不了这一层,检察官觉得律师为赚钱给当事人办事儿,律师觉得检察官不依法执法,法律事业就只会在低水平重复。”蔡学恩说。

    在蔡学恩看来,打造新型检律关系,关键点是要解决两大问题:其一,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细化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让律师的执业权利“看得见、摸得着”,特别是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申请调取证据等各项诉讼权利。这样做,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也可以让检察机关获得律师的信任支持,并帮助检察机关提高案件质量。其二,加强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交流沟通机制建设,如探索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检察官,聘请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等。

    “在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可以探索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人才互换’机制。”施杰分析认为,应该有人员互换的空间,才能让检察官、律师有机会全面体会法律职业共同体。换位后,检察官可以从律师角度思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更好地预防冤假错案。

    “眼下,检察官辞职当律师后,就回不去了。”施杰介绍,律师如果想当检察官,往往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而这种考试对于有经验的、年龄大一些的刑辩律师而言,是难以逾越的障碍。

    “在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应该以执业水平、职业道德水平来判断其可否担任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施杰表示,如果检察机关能率先从体制上作出突破,相信不少优秀的律师会为了实现自身价值,不计薪酬待遇,积极投奔到检察事业中。另一方面,代表委员们也在积极呼吁提高检察官的薪酬待遇,以减小检察官、律师之间的收入差距,让检察官更有职业尊严。

    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也表示,希望给年轻律师获得检察官、法官岗位的平台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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