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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社会呼唤律师

        作者:       来源:2014年08月19 日期:2014-08-19

          古代哲人眼中的和谐是一个这样的大同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吏安其官,民乐其业”、“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皆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而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赋予了现代和谐社会的新的蕴涵。这个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们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美好社会形态,是一种治国理想,是人类追求的最高境界。探究其本质要求“和谐”即是整个社会关系中利益要均衡。在这个构建中,我们清晰看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无不与法律相关。十五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正是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以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所以和谐社会实为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就是构建法治社会。

          社会是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是否具备完备的法制及运行良好的法治,即一是立法,“通过权利与义务来分配正义”,借以建立社会成员相互妥协形成的相对均衡的利益关系;二是执法,形成既保障行政又制约行政管理权的制衡防范关系;三是司法“通过惩罚来实现正义”,借以恢复失衡的利益关系。

          《律师法》第一条确定律师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可以理性地讲,一个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呼唤着律师的参与。

          谈到律师在和谐社会的具体参与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法律规则和促进法律实施(执法、司法)这两个大方面。

        一、立法呼唤律师

          制定法律规则即是立法,立法是一个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复杂工程,是一个制度的理性构建。立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立法价值的良恶、权利与义务分配状态的多少、质量的高低,都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作用。由于人治思想以及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体制因素,中国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根本没有完善的法制。正如伯尔曼说“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在进行立法、判决、执法和立约的活生生的人。”基于以上的历史原因,中国最早存在的法律只能是体现国家权力的公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法律不断增多,“私法”大量出台,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尽管如此,对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标准去衡量,立法和立法过程中出现的公权力大于私权利、法的重叠、法的冲突、法的滞后、法的空白,甚至有些法律违背客观规律,违反宪法等现象,难尽人意,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成员间利益的失衡。利益分配不公,实属法的源头的不公,公法失衡直接导致社会失调,这样势必影响法治的运行,和谐社会就难以从根本上构建成功。都说“立法是静态的正义”,和谐社会需要立法源头的公正与正义。律师作为法律专家,他们从事的工作触及着社会动脉,在诉讼和非诉讼的舞台,广泛开展执业活动,通过与社会各阶层、各个群体、公检法司、各个党派的广泛联系,十分了解并较为深刻地认识社会各个利益主体利益的要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原因。他们知道哪些法正确反映了社会各利益主体的需求,知道哪些法缺憾亟待完善,哪些法阻碍社会进步应废止,哪些法还尚未实施到位,哪些领域还无法可依,哪些人群最需法律救助等等,这全是来自法律第一线第一手的宝贵的法律资源,是立法者、决策者作出决断的重要依据,对国家的法制建设有着巨大的作用。帕尔曼还讲“法律程序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这就印证了“法律从来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不是法学家主观创造出来的,创造者是人民、是生活,法学家只不过把这些经验规则化,作以归纳总结而已。有律师参与立法,他们就可充分发挥民主立法的表达和汇集作用,把人民的利益诉求和意志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下充分表达出来,把感知的经历上升为理性思维,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弥补了广大公民只能有法律适用的权利平等而在立法上的不平等的不足。使法律达到公众利益法律化和法律的公众化。

          可喜的是,国家已开始渐渐认识到律师这一重要力量的独特优势。在全国人大、各级人大、政协中适当扩大律师代表和委员的名额,目前当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律师已达1656人,尽管所占比例尚不令人满意, 但毕竟还是为能让更多的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参与立法及政策的制定,进而有利于促进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妥协,创造了条件。各级人大和政协会议上,律师们提出了数千议案、提案,及时反映了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不同意志的诉求。立法愈能采纳民主呼声,愈能体现社会各阶层成员的根本愿望和根本要求,民众就越愿意选择通过法律制度和程序的方式来表达意志,追求利益。从内心珍视、遵守、爱护这样的法律。就不可能或不能采用非法的、极端的方式去寻求自己利益的实现。通过律师的参与立法、参政议政,促进了立法的完善,加速了“良法”、“善法”的出台,排斥了“恶法”,解决了源头的公平与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第一步。

        二、法律实施呼唤律师

        (一)执法呼唤律师

          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最直接的是通过执法这个重要环节发挥出来的,行政权的执行就是政府权力的外在表现。由于长期以来“官本位”意识的存在,政府权力无处不在。与之相对应的私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公权力侵害私权利便时有发生。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之一是建设法治政府。一方面,律师对政府权的依法行政进行保障。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应运而生,他们凭借专业优势,面向社会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民众遵章守法。对政府公务人员通过进行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以及依法执法、守法执法的指导培训,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人权观念,心中产生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淡化官贵民贱的官本位思想,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如此一来,行政执法一改以往执法的强制性形象,其效果,从政府角度,不仅既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权威,同时也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从全体社会成员角度,国人人权得到尊重,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特别是不受来自国家权力本身的非法侵犯。结合两角度,即是社会权力与政府权力相融,所谓“政通人和”。另一方面律师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法治政府应是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面对形形色色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情枉法、钱法交易、粗暴执法的不和谐现状,律师作为特殊职业属性的群体,积极参与到行政听证、行政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提出正确的代理意见,起到了对权力的监督和对抗作用。有效地防止了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权的损害,遏制了行政权力的滥用,避免了法律不能正确有效的实施。在权力与权利的抗争过程中,律师通过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了政府权力与社会权利相互监督与制衡权局的形成。

        (二)司法呼唤律师

          “立法表明有法,司法表明法治”。权利的救济靠司法。中国礼法传统一向以和谐为价值目标,“主息诉,无讼”认为“讼则凶”,常常在“和为贵”的观念中牺牲了权利。随着法制不断完善,普法的广泛深入,社会成员遭受非法侵害时,逐渐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司法寻求恢复失衡的利益关系。鉴于法律的庞杂、深邃、立、改、废的频繁以及日渐强化的技术性要求,当事人寻求公平与正义时,急需被奉为维护私权利的保护神的律师的协助,使他们的法定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

        1、律师是化解矛盾、防患未然的高手

          正如前文所述,法律是妥协的产物,而律师则是矛盾的产物。整个社会矛盾可谓无处不在。微小矛盾如得不到妥善解决,便会一发不可收拾转化为大矛盾,诸如暴力事件,恶性事件。我们目睹邻里矛盾、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等因解决不及时、不妥当而演化为人间悲剧的教训还少吗?谁最有化解矛盾的能力?----那就是律师。律师不仅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还熟知怎样适用法律解决矛盾,谙习解决矛盾的技巧。正因为有他们穿棱于各类社会矛盾各方之间的身影,诉前、庭前积极工作,引导社会成员在通过合法的途径行使权利,从而消除误会,达成谅解。律师作为化解矛盾的高手,他的工作将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法律化的轨道。最终疏导社会淤阻,治标治本,达到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均衡。

          现在市场经济日臻完善,法律走进生活,律师服务的舞台也越来越大。律师不再是“诉讼”的代名词。他们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参与项目审核与谈判、办理鉴证、协办公司上市、参与企业改制、参与金融、证券、期货、参与招商引资等等,为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计发展蓝图、指点商海迷津、避免投资风险、化解面临危机,将矛盾消灭于萌芽,使诉讼避免发生。社会及其成员以最小的代价换取了最大的经济效益、最好的社会效果。近3年来,中国律师屡建奇功,共挽回经济损失逾五千亿元,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于是律师还是最适格的防患未然的事前“诸葛”。

        2、法律援助,律师不可或缺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只有公平的社会才能融洽,才能出现诚信友爱,充满活力。那些没有金钱、没有地位、没有权力甚至没有知识、能力的处于社会最边缘、最底层的人,如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群众,他们更渴望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他们就是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对象,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稳定因素。法律援助涉及各项事务,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的诉讼事务,也包括大量的非诉讼事务。自200391日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律师共参与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24万多件,大量困难群众得到救助。在社会大型灾难事件、追讨农民工工资、接待和处理群众上访事件、城市拆迁安置等等案件中,都能看到律师们奔走的身影。律师已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中坚力量。如果没有一批甘心为中国民主法治,为公平正义而献身的律师队伍,没有律师队伍给急需法律援助的极弱势人群以法律上的“雪中送炭”,他们就不能得到中国法治阳光的普照,就不能切肤感受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很难想象,如果只因个体条件的差异,就难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安定有序又如何能得到保障?和谐社会的创建恐怕只能成为一句口号。

        3、和谐社会呼唤律师以诉讼这一既传统又永恒的方式参与构建

          “法是极端任意权利和极端限制权利的平衡”,司法阶段的平衡实为司法公正的过程,这一平衡过程只能靠法律人去争取去实现。鉴于司法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司法裁判乃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当矛盾无法解决时,民众才寄托于司法,以寻求公正。司法公正意味着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无辜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救济。足见司法公正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关键。律师是法律人群体中最积极最活跃的一支,国家律师制度的设计,恰恰能够保障律师以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借助法律实现他们寻求公平与正义价值的目的。于是诉争各方聘请律师出席法庭,通过律师的刑事辩护、行政、民商事代理,凭借其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弥补了当事人法律水平的不足,帮助了委托人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保障审判人员客观公正地掌握有关法律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最终达到停纷止争的诉讼效果及社会和谐的效果。

          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是静态的,执法、司法却是动态的,它要还靠人来实施,故法时刻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一支健康向上的、捍法维权的律师队伍,在当前司法领域内尚存的司法队伍素质良莠不齐,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情形下,无疑起着扶助和特殊监督的作用。一方面,律师是律政的先锋,拥有着作为法律共同体“一元化”的职业道德、价值准则、从业标准、知识结构。参与诉讼,以民间的立场,用法律专家的眼光审视案件,对素质低的法官,可对法官忽略或法学前沿问题予以揭示,起到指点迷津和弥补法官知识不足的效果;对伯仲之间的法官,可相互欣赏,成为知音产生共鸣。以法为琴,以公平正义为键,并肩合奏出美妙和谐的乐章。另一方面,律师针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可以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上提供有效的制约,防范了司法权力的滥用。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后的抗辩式庭审,注重当庭质证、法庭辩论、审判公开、自由心证公示等,更能充分发挥律师在创建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和谐社会需要律师,也就需要赋予律师更多的权利,然而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限制、阻挠律师权利发挥的因素还有许多。众所周知,刑事诉讼中侦察阶段中律师不能完全介入,仅能提供法律咨询。侦察手段常常伴随着武力的使用,如能切实保证律师能提前在此阶段介入,就能更有效地遏制侦察权的滥用,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其他种种,不再枚举。可见,只有《刑法》、《律师法》等实体法及诉讼制度更科学、民主、公平,律师在司法领域中的积极作用才能发挥到极至。

          “律师兴则国家兴”五十年的历史,印证了律师是民主法治的一面镜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更需要法律共同体中这支拥有10余万之众的为公平与正义而奔走,为权利实现而斗争的律师群体,客观规律告诉我们,和谐社会需要律师,律师与和谐社会密不可分,分则和谐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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