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站内搜索:

        详细内容

        国际反倾销法律实践及企业对策

        作者:《律师业务理论与实践》 来源:2014年08月19 日期:2014-08-19

           一、倾销及其性质
          倾销(dumping)在英语词典中的意思是“以极低价格大量出售产品的行为”(Black’s Law Dictionary)。《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制定的《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的第2条更明确指出: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即被认为是倾销。《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对来自非欧共体成员国的进口货物实行反倾销/反补贴的条例》中规定:任何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向欧共体销售即应被视为构成倾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3月25日发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也简明扼要地指出:“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为倾销。”综上,我们可以发现,倾销是一国生产者或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大量出口某种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倾销从广义上讲,既包括国际倾销也包括国内倾销。其中,国内倾销行为主要由各国的国内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国际倾销则受国际条约和各国反倾销法的调整。本文所讨论的“倾销”,是指国际“倾销”。
          二、反倾销法分类
          反倾销法律按照其渊源之不同,可分为国际规范及各国国内规范两大类。国际规范中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规定第6条的协议》(也称《反倾销守则》)等;各国国内规范中主要有:美国1979年《贸易协定法》、《欧共体反倾销、反补贴条例》、《欧洲煤钢共同体反倾销条例》、加拿大1984年《特别进口措施法》、澳大利亚1988年《反倾销修正法》、墨西哥《对外贸易法》、韩国《关税法》、以及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等。以上这些规范主要是实体性规范,此外,各国还普遍制定了程序性规范。国际和国内规范是各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依据。
          三、对外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指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受到谴责。”据此,该条约的各缔约国制定或修改了各自的国内反倾销法律或规定,并普遍约定,在下述条件下,可以实施反倾销措施:
        1.进口货物的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对进口国某一产业造成重大损害;
        3.对进口国某一产业产生重大威胁;
        4.对进口国某一产业的建立产生严重阻碍。
          至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只有在同时具备了倾销事实和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一国才可以实施反倾销措施。在实践中,各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条件虽有细微差别,但基本上是一致的。
          四、中国企业产品在国外屡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中国的农副产品和轻工业品很多年中都是出口创汇的拳头产品,以物美价廉著称。但随着发达国家打着反倾销旗号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泛滥,中国产品的出口也遭受了很多挫折。据统计,自1979年以来至1994年5月,中国产品在欧共体市场已遭反倾销立案调查50多次;从1980年至1994年,在美国被立案调查50多次,在澳大利亚被立案调查20多次;从1981年至1995年初,在加拿大被立案调查10余次。被立案调查的产品从最初的日常生活用品发展到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冶金产品等。由于应诉不力,很多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并在其他国家引起连锁反应,丧失了许多市场。为彻底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外经贸部曾于1991年、1994年和1997年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国内企业积极应诉,但由于国内企业缺乏相关法律人员和知识、缺乏信心、配合不力,因此至今局面并无根本性转变。据外经贸部统计,到1997年4月我国产品已在国外被立案调查280起,到目前已近380起。
          五、面对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应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在国际经济形势时常恶化、贸易保护主义大行其道的今天,我国的产品出口企业要想走出反倾销困境,一方面要靠政府间的协调、谈判,另一方面也要靠企业自己在遭遇反倾销投诉前、后做大量的工作。为此,产品出口企业应当至少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被投诉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主动避免风险
        1.我国外贸企业多年来习惯于用质优价廉的产品、凭借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优势为国家创汇。为避免遭受反倾销投诉,企业应当树立效益意识、名牌意识,力争优质优价,变优势为利益,不做亏本生意。
        2.应当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避免加入出口价格战。很多被诉倾销的产品科技含量都较低且易于生产,因此一旦出口形势看好,众多企业就会一哄而上。在这种情况下,低价销售是必然的结果。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可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避免遭遇价格大战。
        3.应当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利用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依法开拓、占领市场,力争产品技术化、技术专利化、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4.一般的产品都是按照市场规律制定产品价格,在产品的上升期、成熟期、衰退期分别制定不同的价格。但应注意的是,在制定其不同时期的国内价格时,必须兼顾出口价格,不能内高外低。
        5.应当建立国外市场调研机构,密切注意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发展状况。在进口国相关产业出现危机或进口国经济形势发生急剧变化的时候,应当及时调整产品价格或暂时退出特定市场,以避免背黑锅。
          (二)被投诉后积极应诉,力争降低或避免损失
        1.接到反倾销调查通知后,应马上与立案国政府联系,索取反倾销调查问卷。在这个阶段对反倾销调查不予理睬无异于掩耳盗铃。主动联系、积极应诉则有可能降低损失或化险为夷。
        2.必须组织应诉专业班子,聘请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认真分析并谨慎回答调查问卷。要在应诉时提出详细的财务资料,以使进口国政府相信并采纳自己的材料,从而避免进口国采用结构价格或第三国价格。
        3.必须及时聘请国内、国外专门律师参与应诉工作,应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在其指导下用外语填写调查问卷。从以往的实践看,国内律师要承担全部律师工作量的70%,国外律师则要承担30%。从过去的教训看,尽量不要同其他被诉企业共同聘请相同的律师。因为在应诉中为避免被当作“非市场经济”企业,我国企业首先要申明自己的行业不是国家控制交易价格的行业,而共同受命聘请相同律师的行为等于宣告自己在经济活动中没有独立性、是受政府统一控制的。此外,被诉企业之间也有各自不同的销售价格、不同的销售途径和策略、不同的利益和各自的其他商业秘密,共同聘请的律师难以具体保护特定的利益和秘密。
        4.要通过律师答辩书否认自己有倾销行为,或否认自己的倾销行为同进口国产业受到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如前所述,只有在进口货物的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并因此对进口国某一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对进口国某一产业产生重大威胁、或对进口国某一产业的建立产生严重阻碍时,进口商才会被课以重税。
        5.在倾销事实成立、损害结果严重、因果关系明显的情况下则要采取另一种策略,那就是主动作出价格承诺。这一方法可以使企业绝处逢生,继续保有原来的收益,从而把企业的损失降到最小。
          六、运用法律武器反击国外产品的倾销中国产品在外国存在倾销问题,而外国产品在中国也有倾销的例子。
        针对其他国家在贸易领域内的不平等措施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政府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于1997年3月2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对进口产品的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的提起及申请条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等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这一条例的出台,为国内企业界营造了壮大自己、以便公平参与国际竞争的氛围。在这个条例发布后,我国政府应国内相关产业界的申请,对来自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以征收反倾销税结案。   1999年又应国内企业的申请对涉嫌倾销的日本、韩国不锈钢板生产商进行了立案调查。此外尚有其它产品正在被调查之中。事实证明,这样做有两个好的结果:一是重振了因外国产品倾销陷入困境的国内企业,解决了产业建设问题和就业问题;二是使这些企业成长壮大,能按照市场规律组织生产、进行贸易,这样就间接地使产品出口企业避免或减少了在国际贸易中被诉倾销的风险。下一步,国内企业应当通过律师对来自国外、价格不合理并对国内企业造成危害的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并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这是我国企业的权利,也是我国企业在反击中壮大自己的难得契机。

        所属类别: 业界动态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

        版权所有: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ICP备19007863号-1

            电话:0451-86350670 86350671 86350672 86350673 86350674 86350675 86350676 86350677 86350678

            传真:0451-86350679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  邮编: 150080

        累计访问量:1214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