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站内搜索:

        详细内容

        离婚鸳鸯争窝局

        作者:《文明向导》 来源:2014年08月19 日期:2014-08-19

          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内庄严肃穆,原告席上,某大工厂子弟校教师小兰面色惨白。她望着被告席上的晓军,泪眼朦胧,心如刀割,如烟往事席卷而来。
          某大学校园里,小兰和晓军相识并相爱。他们一起去图书馆,一起看电影,打羽毛球,校园小路记下他俩不尽的欢笑……他们心间像盛满了蜂蜜,小兰感到从未有过的幸福。大学毕业了,晓军分配在某大工厂办公室做秘书,深受厂长的赏识,不到两年就被提拔为厂办副主任。小兰在工厂子弟校任教。他俩破例分得一套两屋一厨。1988年,有情人终成眷属。
          婚后俩人感情一直很好。1990年晓军被调到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任经理,整日里忙于各种应酬。小兰照顾孩子,辅导学生。渐渐地,俩人很少能像婚前那样如影随形,相伴相守。
          公司在晓军的苦心经营下,效益越来越好,1992年底,公司给职工买了住房,晓军又分得一套三居室,让其父母居住。看到儿子的事业如日中天,又住上了宽敝舒适的房子,晓军的父母喜上眉稍。周围的同学、朋友、见到晓军也都大加赞扬一番。晓军有些飘飘然了。
          随着社会地位不断提高,晓军的欲望也随之膨胀了。他有了情人,最后竟背着小兰于1994年买了一套两居室玩起了“金屋藏娇”的游戏。
          1995年末,小兰终于发现了真情。她没有哭闹。一天夜里,她推醒晓军,苦口婆心地劝丈夫悔改,不料晓军竟蛮横地说:“你接受也罢,不接受也罢。反正,我就这样了,不行咱们就离婚。”第二天,晓军彻夜未归。面对恩断义绝的丈夫,小兰心灰意冷。夜里,她独守空房,望着沉沉的夜幕,咀嚼爱的苦涩。她多么希望自己的痴情能挽留住爱人,多么希望这一切只是个虚构的故事,一场可以醒来的恶梦……
          白天,她望着教案发呆,心中常常是一片空白。晚上,她梦中哭醒惊动了孩子,与女儿哭作一团。连日来,她沉默不语像失去了语言。
          周末,她安顿好孩子,到公司找到晓军。见到丈夫,小兰心里反倒平静了,“我们好合好散吧,我不想闹到法院去,你起草个协议,我签字,我要孩子,明天就去办手续!”说完,小兰走了。
          晓军和小兰协议离婚了。晓军在协议是显出“高姿态”,现有住房由小兰居住,并在存款中多分出一万给小兰作为补偿。只是协议避而不谈其父母居住的三居室和背着小兰购置的两居室。协议最后一条写明:“此协议对双方共有财产一次性处理完毕,任何人不得反悔。”善良的小兰未加思索便签了字。随着登记证由经本变成了蓝本,俩人正式解除了婚姻关系。
          1996年3月,正当小兰为自己失败的婚姻痛苦时,晓军却喜气洋洋地在办婚事。婚宴上,酒过三巡,菜过五味,晓军已有醉意。有同学问起新房,晓军得意地说:“我两年前就买了,还有一套三居室的呢,现在老人住着,小兰她根本不知道。”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小奇是小兰、晓军的大学同学,性情耿直,爱打抱不平。他把两套房子的情况告诉了小兰,并替她请了律师。
          两套住房,作为原告小兰均享有请求权。因为,1992年被告晓军分得的三居室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产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个问题第四款:“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双方均可承担。”因此,原告小兰对这套三居室享有一半的承租权;被告于1994年买的两居室,属夫妻的共有财产,原告小兰享有共同的所有权。我国《婚姻法》第13条明文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院审理中,晓军辩解他与小兰离婚是有协议的,协议最后一条明确双方不得反悔。
          然而,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1款3项:“一方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被告晓军起草协议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同意了协议的最后一条。因此离婚协议的最后一条应属无效条款,根本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还是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的。
        法院审定,原告小兰胜诉。
          随着法官铿锵有力的判决,小兰的泪珠一滴滴滚落下来,她哀怨而无奈地轻叹了一声。
          是啊,物质的补偿怎能治愈小兰心头的创伤,偌大的房舍里又哪有孩子渴望的父爱。朋友们,珍惜感情吧,真挚的感情是生命的源泉。

        所属类别: 业界动态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

        版权所有: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ICP备19007863号-1

            电话:0451-86350670 86350671 86350672 86350673 86350674 86350675 86350676 86350677 86350678

            传真:0451-86350679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  邮编: 150080

        累计访问量:1199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