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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及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的界定——邓春杰

日期:2015-06-08

一、关于相关的名词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事故发生在道路上2事故与车辆有关。

邓春杰律师

   1、道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理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厂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间的通道、单位、校园内道路、农村的机耕道等不允许社会车辆通常的的通道等不属于交通管理法中所称的道路,在这些范围内发生的损害,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区分标准就是看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为。例:封闭小区撞死人,所涉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原因就在于发生的地点不是道路。

 2、如在道路上发生的和车辆无关的事故,如行人之间造成的损害或道路交通设施造成行人损害,因缺少车辆这一要素不构成交通事故。

3、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动自行车性质的认定,衡量标准有三:1、20公里/小时;2有脚踏骑行功能;3重量不超过40公斤,超过标准性质变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性质决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赔偿比例的划分交通肇事罪的界定等。。。。如:甲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乙相撞,致丙重伤,负主责。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发生实质性变化,无罪转化为有罪,构成交通肇事罪。

4、交通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区别。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可能承担行政处罚的人,包括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则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他可能是直接参与的交通事故责任者,也可能是非直接参与人事故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被挂靠人、保险公司等,二者不能混同。

    二、关于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具体认定

  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是同一人,既是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归属者,根据二元论的原则,当然应当由其赔偿,无争议。但是实际中经常发生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的情形等,现仅就个别分离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进行探讨。

驾驶人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一【机动车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侵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原则上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法条只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对于机动车管理人是否构成该情形下的责任主体没有规定。对此,《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给予了肯定回答,并且还规定了四种过错的具体情形:

    首先,机动车管理人,是特指在机动车管理人与所有人相分离的情形下,通过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租赁、借用等合法方式取得对机动车的占用、支配和收益,并因将该机动车再行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交由第三人使用时而对机动车行驶负有与所有人相同注意义务的人。(示例)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把握问题:一、判断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缺陷”就汽车而言,应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具有相同的内涵和外延,指汽车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的不合理的危险,常见如制动失灵、达到报废年限仍上路行驶以及不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指标等。如明知或应知存在这些情况,仍将车辆交由他人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应认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同时还要注意这种缺陷必须是构成事故的成因。如甲知道其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机动车存在缺陷,但造成交通事故的成因与该缺陷无关,而是由于另一甲不明知的缺陷原因导致。此时因为车辆所有人对该缺陷不明知而免责。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注意把握:1、无驾驶资格包括未取得驾驶证、还包括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或注销的情形。2、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就是指所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身份关系有无知道的可能。示例)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注意把握:1、饮酒驾车是指驾驶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mg.大于80的属于醉驾。2、管制的药品包括吸毒驾驶。3、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属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招手即停的出租车,名为出租,实为运输合同关系,应认定出租车的经营主体及司机承担责任,乘客不承担责任。

    二【被盗抢的机动车致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52条)

注意掌握:盗抢的车辆是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由转让人、受让人、盗抢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1、2、3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赔偿主体责任确定

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盗抢除外

把握要点:1如何认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疏于管理和保管,属于有过错。。。经常发生的未锁车、未熄火、未拔钥匙等。

2、生活中主要包括几种情形,1存在特定关系的人,如家人、亲戚、朋友、同事、2陌生人,或保管人、维修人、质权人等在占有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擅自驾车3、特殊情形,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经常发生的情形是未成年人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承担驾驶人的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就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则属于责任主体混同,不考虑所有人过错,而是基于所有人是监护人的身份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

3、所有人和管理人不一致情形下如何认定责任。比如机动车被送交修理、委托保管或出质期间,这时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就成了机动车的实际管理人,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在这期间被他人擅自驾驶发生事故的,则修理厂、保管人和质权人作为管理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不再由所有人来承担。比如:甲车在乙修理厂修理期间,被修理厂办事的丙偷开驾驶,发生事故。丙赔,乙作为管理人有过错相应赔,甲无责。基本的判断标准是: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时,谁对机动车负有管理义务,谁就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四【机动车挂靠运输经营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3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强调:这种连带责任的承担不因有偿或无偿而有所区别。

【连环购车情形下的主体责任】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需要掌握:

1、注意是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例一车两卖的情形。。应根据动产物权变动交付生效理论,由签订合同并接收车辆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2、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的情形下,应由受让人承担责任(法释2000 38规定)

3、例外情况一种是当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应如何处理。应结合本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应由最后交付的受让人及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另外一种例外是如多次转让的车是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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