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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要点概览——王睿

日期:2015-10-19
一、股权激励的概述
一、定义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企业员工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员工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对于公司来说,通过实施股权激励,稳定了公司的骨干员工队伍,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做好了人力资源上的准备。对于受激励对象来说,通过股权激励,从仅仅是一名拿薪酬的员工变为公司的股东和主人,能够更广泛的参与公司的管理并享受公司发展所带来的收益。
     因此,恰当的股权激励会达到公司和员工双赢的效果。

王睿律师
                                        
二、股权激励的现行法律规定
(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有关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
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508]号 2002年11月18日);
3、国资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2008年9月16日发布);
5、《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2010年10月11日)。
(三)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法律规定
1、《关于印发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09]3号);
2、《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
3、《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号,财政部、科技部发布);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属单位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中示区组发[2010]17号,中关村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
5、《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94号,北京市工商局发布);
6、《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0]24号,中关村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
7、《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11]1号 财政部和科技部发布)。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3、《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第1、2、3号);
4、《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
6、《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
7、《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8、《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10、《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税收类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1、《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8月24日)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要求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公告(2014);
2、关于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公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2013]20号】;
3、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公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2013]21号】;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改);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指引的通知》;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的通知》
(七)其他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
 
三、股权激励的对象——定人 
1、公司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认为应该激励的其他员工
5、除外: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和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股权激励的模式——定方法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
 
实股型(权益结算方式):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折扣购股型
业绩奖励型
虚股型(现金结算方式):股票增值权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
 
股份期权
业绩股份
虚拟股份
 
五、标的股权的来源和数量——定来源
(一)来源
1、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2、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3、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二)数量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权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份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股权价格及价格确定方法——定价格
 
1、以注册资本金为标准
2、以评估的净资产价格作为标准
3、以市场评估为基础确定价格
 
七、特殊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退出——定规则
                                                     9
1、股权转让
2、股东退股
2、股东离开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员工在聘任期限届满前,被解聘、辞职、离职;
3、股东被宣告死亡、死亡等。
 
八、应关注的问题——员工持股的形式
一、直接持股
二、持股公司
    双重征税
三、有限合伙
    税收优惠

所属类别: 事务所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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