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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违约责任——高广志

日期:201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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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土豆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供给乙土豆1万斤,每斤单价1元;乙付给甲定金2千元;甲每少供应1斤土豆应赔偿给乙0.9元的经济损失,乙每少收购1斤土豆应赔偿给甲0.9元的经济损失。在土豆收成时,土豆市场价格上升为每斤3.5元。甲没有把土豆供给乙,而以高价供给其他收购商。乙向法院主张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计4000元,并按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两项合计1.3万元。 

问题:法院如何审理此案?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违约形态

     四、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概念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应区分于合同责任。合同法中存在两大基本民事责任制度,即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2.违约责任

 

(二)法律特征

1.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

 

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4.违约责任具有制裁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

 

(三)违约责任与相关责任的比较

1.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2.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2.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3.决定着免责事由。 

4.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2.过错责任为补充

 

 
三、违约形态

1、概念:  

违约形态,即违约行为形态的简称,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和表现形式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

 

  2、表现形式     

1)预期违约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实际违约    

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履行期到来前

明示毁约

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不履行合同无正当理由

 

默示毁约

一方已陷入不能履行的困境或已丧失履行的信用和条件(第68条)

另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

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非违约方的补救方式

可根本不考虑对方作出的毁约表示,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可不必等待履行期限的到来而立即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前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违约

不履行——拒绝履行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

拒绝履行无任何正当理由

非违约方的补救方式

 

迟延履行

给付延迟

受领延迟

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要求对方支付不履行的违约金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有权解除合同

非违约方的补救方式

有权要求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可解除合同(根本违约) 

实际违约

不适当履行(质量不符)

标的物质量不符或加害给付行为

非违约方的补救方式(《合同法》第111条)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

其他不完全履行

部分履行(数量不符)

履行方法不适当

履行地点不适当

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非违约方的补救方式

四、违约责任的形式 

1、强制履行

2、赔偿损失

3、违约金责任

4、定金责任

5、解除合同(只适用于根本违约)

 

1、 强制履行

1)适用条件

     存在违约行为

     能够履行

     要求履行

2)表现形态

     限期履行

     修理、重做、更换

3)适用限制 

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2、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和特征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一种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违约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违约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2)赔偿损失的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现有财产损失 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

合理可预见性原则

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可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注意:

预见主体:违约方

预见时间:订立合同时

减轻损失原则

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 

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由违约当事人承担

 3、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后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给付。

 

  (1)违约金的法律特征:

       ——一般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其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是一种违约后才生效的补救方式。

       ——其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2)违约金的种类:

 

1、惩罚性违约金:当事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

 

2、补偿性违约金: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才支付给对方弥补损失。

 

 

 

3)对约定违约金的国家干预

 

        我国法律采纳了对违约金条款予以必要干预的原则。

 

T114:“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定金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 

特征:

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 

具有担保作用 

属于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定金的种类

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所交付之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为了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而交付的定金。 

履约定金,是指合同关系建立后,为保证合同之履行,要求一方当事人以交付定金之方式为履约保证,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当承担定金罚则所带来的违约责任所交付之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之定金。 

2)定金的法定比例 

定金的数额<=合同标的额的20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比例超过了20%,则超过部分无效。

3)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

       《合同法》T116:对于同一违约行为,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两者原则上不应并存,即当事人双方应选择适用其中的一种。

     其实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两者不能并用,否则,不仅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后果与违约所实际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在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并且只能由守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而不能两者都同时选择适用。

 

        

五、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   又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   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约定之免责事由,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自然灾害是指人类依赖的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异常现象所导致的灾害。 

  政府行为是指在合同订立后,政府当局颁布了新的法律、政策所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之行为。 

  社会异常事件是指一些偶发、异常之社会事件。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由所致责任承担的条款。

  当事人可在合同中对于免责条款予以设定,免责事由的范围可以包括法定免责事由之不可抗力;也可在不可抗力之外另行约定免责条款。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排斥合同一方应享有的权益或者减除自己法定义务。

(四)免责条款之效力

除非免责条款无效,当出现合同约定之免责事由时,违约方可依据合同得以免责。

 

免责仅指免除违约而应当承担之责任。免除的是违约者的违约行为本身之责任。免责并非免除所有的责任,亦非可以解除合同或不承担任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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