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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团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日期:2009-10-28

 

 五、集团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集团公司要政企职责分开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政手段管理企业,许多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是原行政性公司经过联合、改造演变而成的。集团公司政企职责要分开是前提条件,集团公司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二)按国家规定完成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应该是企业集团授权持股的基础条件,因为授权持股实际上是确定集团成员企业的投资主体。在此基础上要核实集团公司及其授权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数额,以考核集团公司今后对国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界限。而清产核资工作中的清查资产、核实资金、界定产权等可以为授权经营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三)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有产品、技术等内在联系
  在我国,发展企业集团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实现规模经营,授权持股是实现规模经营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集团成员企业间要有共同产品目标、经营目标、市场目标,有内在产品、技术、供销、成套、工艺、贸易、经济等纽带关系。从这层意义上看,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应既有产权纽带又有产品、经济等纽带关系。
  (四)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中有重要地位且具竞争性
  国家支持发展的企业集团应是:一方面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另一方面要具有竞争性,而非垄断经营。
  (五)有较强的协调与决策机构,具有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能力
  这一条是对集团公司而言的,也就是说,集团公司是否具有与政府授权后享有的权力能力相对应的行为能力是关键问题。判断集团公司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有以下几点:
  1、集团公司应有较强的市场决策能力和利益协调能力,能担负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2、集团公司应有较强的资本经营的能力。
  3、集团公司要有一个有威信、善协调的领导班子。
  (六)集团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
  为使授权后原来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有改变其性质,授权集团公司持股时,集团公司应是国有独资企业。授权后,集团公司根据需要经改制可发展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七)企业集团内有确需授权持股的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
  若集团成员企业均为集团公司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就无授权持股之必要。这种企业集团需要的是如何建立规范化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若确有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需与集团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才有必要申请授权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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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人:关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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