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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额保证”及它 应承担一种什么样责任?

日期:2009-10-10

 

  所谓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它的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14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基于以上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最高额保证主要涉及到两大类合同即借款合同和涉及商品交易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区分最高额保证与普通保证具有很高的实际意义,如果在一份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最高的保证额,那么这一担保就是普通保证。由于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多笔债务,各个债务的发生和期满时间都不相同,保证人在什么时候承担责任就变得十分重要,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十分重要的“清偿期”。一般的情况下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发生截止之日起的一段期间,即在决算期后的一段期间为清偿期。在清偿期内,最高额保证人以最高额为限,清偿债务余额,它所针对的并不某一单笔债务,而是担保期内的全体债务。例如一份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约定对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1日期间发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约定1个月的范围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这一个月就是清偿期,而它的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按法定的6个月计算,即清偿期满后6个月内承担责任。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韦 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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