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34条规定了六大类可以设定抵押权利的财产,其中包括抵押人所有或有权处分的房屋、机器、交通工具、国有土地使用权、五荒地的使用权等等非常广泛,但是由于抵押合同的特殊性,同时又导致其他一些大量的财产不能够抵押,如果以不能够抵押的物进行抵押则可能出现抵押无效情况,使当事人增加了交易风险。下列这些财物或权利就不能抵押:第一、禁止流通的财产,例如,枪支、毒品。第二、国家机关财产,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这类财产抵押应属无效,但行为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国家机关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单位的公益设施。并不是公益单位的所有财产都不能抵押,如果是非公益的财产例如单位领导的公务用车就可以设定抵押,但是如果把救护车拿来抵押就可能被认定无效。第四、土地所有权。根据我国土地法的规定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二种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但不论这两种中哪一种所有权均不能设定抵押。其中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本着与所有权分离原则可以设定一定程度使用权抵押。第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这些财产不得转让是相对的,一但强制措施被取消,仍然可以设定抵押。第六、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第七、违法、违章建筑扬,据《担保法解释》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违章的建筑物进行抵押的‘抵押无效’之规定这类建筑物禁止进入流通市场故设立抵押亦属无效。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韦 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