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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A、B、C

日期:2009-10-10

 

  下面有一个案例供大家分析:张三向李四借钱10万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用张三家中祖传花瓶质押给李四担保还款,李四将钱交给张三后因碍于情面未向张三索要花瓶质押。张三以后又向王五借款,当时双方签了一个书面质押合同并同时约定以张三所有某一公司股票出质,王五交付借款后收取了质押的股票并同张三一起到证券公司办理了登记。后张三经济状况恶化无力还李四与王五的钱,故这二人到法院起诉张三,但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张三与李四间质押不成立,而张三与王五之间质押合同有效,法院的这样判决是正确的。首先,《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债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质押合同形式规定为书面形式;质物、权利证书交付或出质权利登记之日生效。其次,由于质押合同不成立,质押担保也就没有成立。质押人如果是第三人则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债务,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非质押担保的责任,因为此时,债权人对质押人的财产没有质权。但当出质人有过错的则要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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