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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多交或少交可以吗?

日期:2009-10-10

 

  当事人双方选择以定金担保合同履行容易,但是在实际执行起来却有一定的难度,有的当事人不交定金,有的又少交定金,还有少数人多交定金等等,各不相同,那么定金到底交多少合适,约定了定金数额后多交或少交还可以吗?根据《担保法》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可以看出法律只规定了一个最高额,在这个额度以下交多少都可以具体定金数额由当事人自己协商。如果当事人之间协商定金额超过20%的话是不是这个担保合同就无效了呢?也不是这样,根据司法解释,超过20%的部分无效,并非整个定金合同全部无效。另外,定金合同订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少交定金对方是否可以拒收,答案当然是可以。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9条:实际交付的定金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如果接受视为接收金额为定金额,对方未交的部分无权要求补交。假如定金合同定立后一方不交付定金的,接收方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判令对方交付呢?这不能,由于定金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从交付之日起生效,由于此时合同定立但未生效,故不交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产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法院也不能判令对方必须交纳。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韦 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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