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站内搜索:

详细内容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解除主合同,担保人还承担责任吗?

日期:2009-1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就是说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的原则终止双方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在合同解除以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如果在解除的合同中涉及到了另外一个从合同即担保合同的话,那就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确认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是担保人继续承担责任。如果解除主合同时确认为了债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此时担保人不能免除责任。第二种情况是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解除主合同后债务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超过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确定的范围,则此时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例如在一笔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只对买方应付货款承担责任,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双方就协商解除了该买卖合同,买方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就与担保人无关。另外,在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出于自愿的目的又对债权人承担经济补偿,而这种补偿超过担保人应承担责任范围的,担保人同样免除责任。最后,如果该合同解除原因是由债权人过错所引起,担保人同样可以免责。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韦 林 律师

所属类别: 事务所专题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

版权所有: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ICP备19007863号-1

    电话:0451-86350670 86350671 86350672 86350673 86350674 86350675 86350676 86350677 86350678

    传真:0451-86350679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  邮编: 150080

累计访问量:121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