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站内搜索:

详细内容

承揽人能够将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吗?

日期:2009-10-11

 

  对此问题,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重要特征是:(1)标的具有特定性。第一,承揽合同的标的不是承揽人的劳动过程而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第二,该劳动成果是特定的劳动成果,这里的特定是指承揽人按特定的定作方的特殊要求来完成劳动成果。(2)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定作人将特定工作交由承揽方完成,是对承揽方的技术能力、工艺、设备很信任。因此,承揽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对于承揽的辅助工作,承揽人则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揽人应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承揽人应就瑕疵对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我国《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应取得定作人同意。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张志民 律师

所属类别: 事务所专题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

版权所有: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ICP备19007863号-1

    电话:0451-86350670 86350671 86350672 86350673 86350674 86350675 86350676 86350677 86350678

    传真:0451-86350679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  邮编: 150080

累计访问量:1210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