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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出租房屋,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日期:2009-10-11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双方就形成了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出租人可能会将其房屋出售,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呢?从司法实践看,我国一直肯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早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就规定:“房主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从民法角度看,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更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无论从司法实践看,还是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角度看,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张志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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