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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赠与就一定要给吗?

日期:2009-10-11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我国法律对赠与的规定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和合同法实施之后是不一样的。在合同法实施之前,《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交付了标的物或及时办理了过户手续的,才能认定该赠与合同是成立的;在《合同法》实施之后,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该赠与合同就是成立的。所以,在合同法实施之前,答应赠与可以不给;在合同法实施之后,答应赠与不一定要给,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张志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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