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站内搜索:

详细内容

供热不足,用户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日期:2009-10-11

 

 城市供热涉及千家万户。在城市供热中,向用户供热的一方为供热人,使用热力的一方为用热人,双方形成的是供用热力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作为供热人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热的义务,有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的义务。作为用热人有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及时交付热费的义务。但是,作为供热人如果没有履行其供热义务,致使用户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供热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你比如:在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各供热单位必须保证居民室温达到16摄氏度的标准,但是,某供热单位在供热时只有12摄氏度,结果使许多老人生病,在此情况下,供热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合同法》第60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以及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求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如果供热人没有履行供用热力合同中确定的义务,致使用热人受到了损失,在此情况下,用户是可以向供热人要求赔偿的。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张志民 律师

所属类别: 事务所专题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

版权所有: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ICP备19007863号-1

    电话:0451-86350670 86350671 86350672 86350673 86350674 86350675 86350676 86350677 86350678

    传真:0451-86350679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  邮编: 150080

累计访问量:1210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