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是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对违约金和定金所做的规定。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为了更“把握”起见,往往在合同中即约定违约金同时又约定定金。你比如,甲和乙签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向乙购买10万元的货,3日内交付,甲先向乙支付2万元定金,同时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在此情况下,如果乙有违约行为,那么乙应向甲支付4万元、3万元还是7万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关于“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的规定,乙应向甲支付4万元或3万元而不应向甲支付7万元。即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不可同时适用。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张志民 律 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