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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继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日期:2009-11-17

 

 
   《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如果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一直未予分割,不知他人存在侵犯其继承权的,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继承纠纷最长的诉讼时效为20年,即继承人主张继承权应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二十年内行使诉权,超过二十年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继承法中最长诉讼时效20年是除斥期间,超过20年起诉的,法院将不予立案审理。这一点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不同,即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即使超过20年保护权利的最长诉讼时效,但丧失的只是胜诉权,法院应先立案审查有无可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
附:《继承法》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从早到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意见》第18条: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走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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