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嘱人是否可以立遗嘱将所有财产指定由婚生子女继承,而不给非婚生子女保留份额?是否可以将遗产立嘱全部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而逃避其生前债务?
依据《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享有处分个人财产的立遗嘱权,但该权利同其它权利一样,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是无限度的绝对权。
首先,依《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这个必要的份额一般应不少于其依法定继承所分得遗产的份额。前文中第一个问题,若非婚生子女是未成年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该遗嘱剥夺其法定继承权的内容应无效。
其次,依《意见》第62条规定,如遗嘱人有个人债务,首先由其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债务;不足时,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唯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即立遗人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