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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什么是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日期:2009-11-16

    一、代位求偿权的含义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的请求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果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尚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保险人所取得的这项权利,即为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并非保险法律关系所专有,在其他法律关系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代位权。广义上的代位权有两种,一种是权利代位,即前述的代位求偿权。另一种是物上代位权,在保险法律关系当中的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后的残余物,如果没有作价在保险赔款中扣除,其所有权应当归保险人所有。在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中,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作为代位权而统一加以规定。
  我国保险立法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方应当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方可以依保险合同规定,预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可见,我国保险立法仅规定了代位求偿权,而对物上代位权无明文规定。
  二、代位制度在保险业务中的依据
  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得到补偿,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补偿应以所受损失为限,而不能因投保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在财产保险中,第三人对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如果被保险人仍享有对该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其所获得的利益必将超过所受损失,这与财产保险的目的是相违背的。同理,保险标的灾后留有的残值所有权,于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给付全部赔偿金后,应由该保险人取得。否则,被保险人也会取得额外的利益。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关系而额外获利,真正实现保险的补偿目的,因此各国的保险立法才对代位制度加以规定。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的问题。
  三、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是指保险人能够代位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必要条件。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一般有三项:
  (一)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标的所受损失是第三人的原因所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该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也负有赔偿义务。也就是说,该项损失的产生符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应对此给予赔偿。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即第三人的行为或由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危险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事故。否则,与保险人无关,不存在保险人代位享有求偿权的问题。
  (三)保险人已给付了赔偿金。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只有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之后才能由该保险人代位行使。因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转移的请求权,保险人在给付赔款之前,与第三人之间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享有请求权的法律事实。而保险人给付赔款则是请求权转移的事由,即保险人因履行了赔偿义务而自动取代了被保险人的请求权人的地位,可以代位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四、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一)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的请求权,请求权是一种对人权,而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起初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仍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现在,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各国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保险人在获得代位求偿权后,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也可以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追偿,这极大地方便了保险追偿案件的诉讼程序。在我国,习惯上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二)代位求偿的对象。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但在一些国家中,对代位求偿的对象有所限制,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本人和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其意义在于,如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本人追偿,则被保险人所受损失无法得到保险的补偿,保险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或雇员往往与被保险人有一致的利益,向他们行使代位求偿权,与向被保险人本人追偿有类似效果。但如果因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或雇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各国对代位求偿权对象的限制并不一致,有些国家则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保险立法尚无此类规定,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些涉外条款中有这方面的规定。
  (三)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应以其实际支出的赔偿金额数为限,而对于没有赔偿的部分不得主张代位求偿权。如果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赔偿金额超出其实际支出的赔款数额,应将超过部分归还被保险人。根据我国保险立法的规定,凡涉及代位求偿的保险赔案,应先由投保方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如获赔偿,则保险人免去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被保险人为节约时间和精力往往直接向保险人求偿,保险人应根据合同规定先预赔偿,然后行使代位求偿权,依法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给付赔偿金,事后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返还。
  五、被保险人抛弃追偿权的限制
  保险人只有在赔付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而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赔付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仍由被保险人享有,如果被保险人抛弃该请求权,即使保险人赔付后亦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使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保险立法一般规定,未经保险人许可,被保险人不得抛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否则,保险人可免除其赔偿义务,另外,为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有险保险立法还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向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有义务按保险人的要求行使请求权,由此而支出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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