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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义务是什么

日期:2009-11-16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规定的保险事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以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经济生活,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全,习惯上,保险人承担的这种义务又称为保险责任。就补偿性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履行义务就是对保险事故发生而使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在给付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履行义务就是于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后给付合同规定的保险金。由此可见,无论是补偿性保险合同还是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人履行义务是以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为条件的,只有条件成就,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具体地说,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承责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有保险事故的发生。首先,该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是承保危险。如前所述,保险合同均没有责任条款以明确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保险人仅对责任范围内的危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其次,保险事故必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否则,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必须造成损失。损失的载体必须是保险标的。另外,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必须是在合同中订明的座落地所受的损失,如果投保人擅自改变保险标的座落地而未通知保险人,由此而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是结果。在各国保险法律实践中,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普遍采用“近因原则”。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法各项规定,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与承保风险最相近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是,按照以上所述,保险人对不是由于与承保风险最相近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舍其远因,取其近因。在实践中,确定近因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如果该原因属承保危险,该危险事故即为近因,保险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较为复杂,可分为下述四种情形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①如果多种原因均为承保危险,则保险人对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多种原因都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②多种原因中持续起决定作用或处支配地位的原因是近因,如果其为承保危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③在因果关系中,有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介入,如果其为承保危险,保险人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④多种原因是相对独立的,无法分清哪一原因起主要作用,如果损失可依其原因划分,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法划分,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以“主要原因”为确定保险责任的依据。
  在给付性保险合同中,只要规定的保险事件出现,保险人就应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必存在实际损失,也不必探究因果关系。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保险事件发生的,不承担责任。
  保险人履行义务,以现金支付为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况,如财产保险中约定负责重建或修理;伤害或健康保险中约定负责医疗等。其履行义务的方式就属非现金方式。保险人履行义务的限额以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金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②施救费用。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抢救以及保护、整理保险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诉讼支出;④其他合理费用。如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根据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保险标的本身的实际损失与其他费用的支出是分别计算的,且每项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关于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8条规定:保险人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10在内偿付。保险方如果履行迟延,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10日后,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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