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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么是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日期:2009-11-16

 

什么是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定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它是保险人据以计算保险费的基础,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应依保险价值确定,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为给付的金额,这个金额一般是固定不变的,不能有所增减。因人身保险合同无保险价值,所以上述分类仅适用财产保险合同。
  一、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如保险标的物存有残值则保险人对之享有物上代位权,也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该部分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应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如果保险人以提供实物或修复服务形式为保险给付,保险人于给付后享有对保险标的物的物上代位权或当因修复增加了、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或其功能明显改善时,保险人在赔款中可扣除被保险人的增加利益。
  二、不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产生不足额保险合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种:①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将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投保。前者如投保人为节省保险费或认为有能力自己承担部分损失而自愿将一部分危险由自己承担。后者如在共同保险中,应保险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保险。②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由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其差额部分的危险投保人并未转移给保险人,不足额部分应视为投保人自保。当发生全损时,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当发生部分损失时,通常适用比例分摊原则,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按比例分摊。在英美等国家多采用“第一危险”的赔偿方法,即首先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为赔偿给付,如果实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超出的部分。
  三、超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产生超额保险合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①基于投保人的善意而产生的超额保险。即投保人在未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不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而为超额投保产生的超额保险。②基于投保人的恶意而产生的超额保险。即投保人明知或根据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该知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而为超额投保产生的超额保险。恶意超额投保的投保人一般是居心叵测,企图利用超额保险合同对保险人诈欺,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③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的重置成本投保,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④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这种超额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善意超额保险相同。因为超额保险极易诱发道德危险,对保险事业的发展危害极大。所以各国的保险立法对超额保险合同均加以严格限制。首先,对重置成本保险的适用范围及保险金的给付都有严格限制。其次,基于投保人的善意产生的超额保险合同,其超过部分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返还无效部分的保险费。再次,对恶意超额保险合同,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凡投保人意图以此获得不法利益的,保险合同全部无效。造成保险人损失的,恶意投保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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