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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期 非法行医与医疗事故有何区别?

日期:2009-11-30

 

  非法行医与医疗事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辨别:
  (一)、从行为主体方面看。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的行为主体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行为的主体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从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所谓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指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和对该行为将造成的后果的认识程度。其中故意和过失是主要的组成部分。
  非法行医人在主观方面应当是一种故意。这种故意包含两层意义:(1)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2)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将要造成的后果的认识。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这一违法行为有可能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
从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比较,违法行医人的主观恶性比发生医疗事故的人的主观恶性要大,因为前者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而后者是不希望或者避免发生患者人生损害后果的。
  (三)从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所谓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违法活动的外在表现,一般由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的损害后果以及违法活动赖以存在的特定的时空条件等要素组成。
非法行医的客观方面主要有:(1)未依法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力医疗机构行医或者未取得医师执照而行医;或者虽然获准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有医师执照,但是超出批准范围行医;(2)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
  医疗事故的客观方面主要有:虽然获准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有医师执照并且没有超出批准范围而行医,但是,由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后果。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陈 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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