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患者同样可以得到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最低级别的四级医疗事故也要求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在患者的人身损害程度达不到医疗事故标准的情况下,如果患者仍然按照医疗事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但笔者认为患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只要医疗机构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行为违法、主观过失、损害事实与主观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陈 静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