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的界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该概念指明医疗事故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这几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
(一)、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而且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二)、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在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时,这是最好的判断标准。如果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就一定不是医疗事故。
(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主观上应存在过错,没有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这里应注意两点,一是医疗事故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二是该事故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的后果。这也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的至关重要的一点。
(四)、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视为医疗事故;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陈 静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