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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病历书写和保管的有关规定

日期:2009-11-30

 

  (一)病历书写:
  病历书写规范分为住院病历、急诊病历、门诊病历和病历质量评价四部分。病历内容要真实完整、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有逻辑性、科学性,要使用医学术语书写,文字要通顺简练,字迹清晰,无错别字、自造字及非国际通用的中、英文缩写,涉及的数字要使用阿拉伯数字,重点内容以不同颜色书定或标记,病历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部分病历内容使用超标准化书写方式,统一实施规范化书写。
  (二)病历保管:
  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质量检查、统计分析、检索保管等工作,并提供设备、设施等支持条件;建立病历保管、统计、借阅等相关管理制度,鼓励病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关于急诊抢救病历书写
  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个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四)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陈 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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